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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临时缺席 应补齐后再组织评标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3-08-23 10:52: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一个物业项目招标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废标后,遭到了供应商Q公司的质疑。其后,Q公司因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Q公司投诉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采购代理机构未将质疑回复书面通知其他供应商;二是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要求宣读价格折扣申明;三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合法;四是此次采购不应废标。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查明的情况如下:

    一、对于Q公司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只是对Q公司进行了书面答复,未将书面答复通知本项目的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采购代理机构完全按照Q公司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的总报价进行唱标,Q公司的《开标一览表》中没有价格折扣申明内容。该项目的《唱标记录表》经过了Q公司授权代表的签名确认。Q公司投标文件(价格部分)第7页中的"折扣申明"内容为"假如我公司中标,年度物业管理费用按中标价下调到×××万元/年",该"折扣申明"报价与Q公司的《开标一览表》首页的总报价不一致。Q公司投标文件(价格部分)中有3份不同的报价,分别出现在不同的页码里。

    三、关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问题,Q公司在提起投诉之前并没有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此本项投诉无效。

    四、关于本次招标采购废标结果的认定问题,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陈述,该项目在评标时,5位评委只到场4位,另外一位一直未到,电话也联系不上。到场的4位评委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废标,采购代理机构已按要求发布废标公告。

    当地财政部门最终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回复程序未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将书面质疑回复抄送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按照Q公司《开标一览表》中的总报价进行唱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缺一人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仍然继续组织评标,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其提出整改要求,今后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根据《专家复审意见书》,本项目维持废标不变。

    问题:1.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采购代理机构在唱标时应如何处理供应商的报价问题?

    3.评标时遇到专家临时缺席,采购代理机构该怎样应对?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时应书面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上述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未将书面答复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其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今后操作项目时,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应该注意这一问题。

    在采购实践中,很多采购代理机构都会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开标一览表》,唱标时只唱《开标一览表》。这样的规定和做法可以提高采购效率,值得提倡。招标文件明确了唱标内容,而投标人又没有在《开标一览表》中写明价格折扣申明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唱出合理合法。再加上投标人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了"唱标记录",更能说明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唱标内容的认可。

    结合本案例,为了杜绝唱标失误和避免投标人事后就唱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在唱标后都要设定投标人签字确认这个环节。

    值得一提的还有,对于投标人提出的类似"假如我公司中标,将给予怎样的折扣"的声明,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不予认可。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该是确定的、惟一的,绝不能设定附加条件。这种有选择的报价不仅会给开标工作带来麻烦,而且会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以及设计《开标一览表》时,都应该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这些情况,并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透过上述案例,值得注意的还有,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此时,采购代理机构只能补充抽取专家后再组织评标,绝不能在评标专家人数不足的情况下继续组织评标,那样做虽然动机是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活动的成功率,但只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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