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响排名的错评不必重新招标
案例回放
受某采购人委托,某市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其所需的IT产品项目招标,由于IT产品项目招标属于常规项目,而且评审专家的资源也比较丰富,所以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项目的过程中并没有费多大劲。项目从前期的提出采购需求、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到开标、评标都进行得很顺利。由于此次采购的产品采购人特别着急用,因此项目评审刚结束,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便立刻通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供应商,催促其尽快和采购人签约并及时供货。
无巧不成书,偏偏项目出了问题。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两小时后,参与项目投标的H公司提出了质疑。H公司在质疑中称,此次采购存在不公正打分。与本公司提供的产品相同的P公司的得分为何会比本公司高?请代理机构予以解释。
事实上,H公司的投标代表对于评标环节是否存在问题也不太清楚,只是被得知采购结果的老总骂了一顿,实在没办法交差,所以只能和老总说评标环节有猫腻,于是H公司老总就要求其到代理机构质疑:"既然有猫腻,你就把他整清楚,看看是怎么回事儿,搞不明白你就不要来上班了。"
百般无奈的H公司投标代表只得硬着头皮来质疑。而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对评标过程却非常自信,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就认定项目评标不可能存在问题,因为参与评标的都是年富力强的中青年专家,可H公司的投标代表却坚持要求复核评标结果。无奈,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只有组织工作人员和他一起核查评标结果。
没想到,这一查,竟然查出了问题,P公司的一项技术参数应当减分而未减。但即便减去应该减的这两分,P公司的总得分还是第一名,并不影响中标结果。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维持原评审结果。但当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将这一结论告知前来质疑的H公司投标代表后,H公司投标代表瞬间硬气了很多:"评标是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既然评标出现了问题,就应该重新招标,否则我就投诉你们。"
后来,事情真的发展到了投诉,不过财政部门并没有将该项目废标,只是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今后要加强对评标结果的检查。
问题:1.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2.评标如果出现了失误,但并不影响最终排名的情况下,采购活动是否有必要重新组织?
3. 在受理供应商类似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些什么?
专家点评
评标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环节,因此,很多人将政府采购称之为"专家采购"。然而,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因为专家的马虎和失误而导致的错误评判却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审核和管理、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就显得尤为重要。监管部门应细化专家考核指标,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了事的专家应该严肃处理,同时,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者以及一些因年龄、身体因素不适合评标的专家也应及时清退。另外,还应细化专家专业分类,必要时还应对同一领域的专家进行进一步细分,同时标注各专家擅长的产品和技术领域,使评标专家抽取更有针对性。
与此同时,专家评审出现失误怎么合理处理也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专家的失误并不影响供应商的得分排名还重新组织招标,那是对财政性资金的浪费。因为组织采购活动都是要成本的。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在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在不影响排名的情况下,不重新组织招标也不至于让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只需对专家出现的失误予以纠正即可。
行政法上有一个原则叫比例原则,用俗话来讲,就是不能用"高射炮打蚊子"。纠正一个错误的手段要具有一定的相当性,如果因为纠正一个错误又去犯了新的错误,那就大错而特错了。在处理政府采购争端时,不仅要依法而且还要做到科学,相信政府采购的规范性也有科学和理性之义。关于技术方面的评标是整个评标过程的一个重点,这主要依靠专家的专业知识,需要专家进行严格把关。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来说,为了减少采购活动的风险,在评标结束后最好马上进行复核。在遇到质疑后,也不要仓促为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下结论,应该在复核之后再依法作出答复。另外,在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不应让供应商知道的一些细节最好还是不要说太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上一篇:不能用口头询问代替书面澄清
下一篇:资格审查不可寻求外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