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口头询问代替书面澄清
案例回放
某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就一个警用装备项目组织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B包为"现场执法记录仪",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商须提供实物样品,并在开标时出具公安部检验中心对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
有8家供应商参与B包投标,S公司投标产品为"武汉·华安",型号为"DSJ-1E",其投标文件承诺满足所有技术参数要求,"技术偏差表"均为无偏差,投标报价为74.46万元,在8家投标供应商中最低。其他7家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最低为148.92万元,最高为171.69万元。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曾就S公司的报价进行口头询问,得到的答复是这一报价与市场价相当。采购人代表也曾提出S公司所提供的样机与其他投标产品相比,存在外观粗糙、标识不清的问题,但评标委员会认为,S公司的投标文件承诺所有技术参数均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偏差表"中无偏差。最终,S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采购人代表在确定中标人时,依然对S公司的产品存有疑虑,考虑到所采购设备要往下面配发,便自行决定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人,但价格比S公司的报价高出70多万元。为了不让人看出破绽,采购人代表私下联系S公司,要求其找理由放弃中标机会。
有投标供应商觉得此事有些蹊跷,便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了相关情况。财政部门调阅了相关资料,但评标报告并未说明选取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的原因,而是附有一张S公司因仓库失火放弃中标的说明。
后经进一步调查,采购人代表才说明S公司所投产品检测报告中有5项指标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不一致,分别是"照相分辨率"、"镜头视角"、"无线传输功能"、"肩咪功能"和"外置电源"。
面对投标承诺和"技术偏差表"虚假的批评,S公司的投标代表不承认地说:"我们的投标文件就在那放着,评标专家为何没有看出来?是态度不认真还是水平不够?"
问题:1.某投标人报价远低于其他投标人,应当如何处理?
2.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应该选择口头询问还是书面澄清?
3.采购人代表是否可以自行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实际中标人?
专家点评
从案例介绍情况看,专家评标流于形式,导致评标过程问题频出,例如采购单位私下联系中标候选人,要求其放弃中标资格。在一系列违规操作行为出现的情况下,原本谎报技术参数的S公司却可以理直气壮地反问:"既然技术参数明显负偏离,为什么评标时没有指出来?"监管部门对此一时也难以回答,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形象。
显然,专家业务素质不过硬是本次采购的评审过程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首先表现在处理"超低报价"环节。S公司的投标报价只相当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一半,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虽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低于成本价"作出相关说明,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此,对于"超低报价",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报价进行澄清,以便说明报价的合理性。
其次,评标委员会对澄清程序的理解似是而非。在澄清环节,评标委员会只向S公司作出口头询问,这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再次,评审专家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核对投标文件的内容,特别是没有认真比对投标产品性能参数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仅根据"技术偏差表"便认定S公司的投标产品满足采购需求,没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评标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最后,由于S公司的投标产品明显不过关,采购单位选择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原因却是"S公司仓库失火放弃中标资格"。实际情况是,S公司出具虚假材料,在采购单位的私下沟通之下放弃中标。这种做法看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提出,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很显然,本次采购的评委会并未做到这一点。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四条(节选)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1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
下一篇:不影响排名的错评不必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