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报告比网页更具证明力
案例回放
2012年12月12日上午9:30,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的该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包准时开标,标前无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成都某医疗设备公司、四川某商贸公司参加投标。
第一包的采购内容是胃肠动力学检查系统(进口),预算金额90万元。评标委员会按照正常的评审程序进行评标,评定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以79.8万元的价格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012年12月13日,采购中心在网上对这一结果进行预公示。12月20日,第二中标候选人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报价88.68万元)认为中标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产品的关键参数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以其所投产品官方网站上的截图作为证据。第二中标候选人的质疑诉求是判定中标结果无效。
受理质疑后,采购中心立即将质疑副本传给第一中标候选人。后者答复:本公司所投产品优于招标要求。
问题一:网站资料能否视为有效证据证明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满足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二:本次采购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假设质疑成立,是应该废标,还是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
专家点评
对于第一个问题,网页资料具有一定的证明力,特别是政府网站的一些证明材料。本案例涉及的是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官方网站,考虑到网页更新的滞后性和网页具有的宣传功能有限,其证明力相对较低。
面对技术参数的质疑,主要采信证据应包括: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实物样品、生产厂家的书面证明和投标文件。本案例中,在生产厂家的书面证明和网页资料之间,采购中心应采信生产厂家的书面证明。在验收环节或检测中发现技术参数达不到生产厂家证明的标准,则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所以,用网页资料证明中标候选人的技术参数不满足需求的质疑不成立。
对于第二个问题,《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质疑事项属实,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的,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那么,"具体情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本案例是应该废标,还是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
综合来看,要考察的"具体情况"主要有:投标是否形成有效竞争;第二中标候选人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是否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是否不高于近期其他地域的中标价格。
本案例中,参与投标的4家供应商分别为本行业一线品牌的代理商,推荐的品牌具备较强的综合技术实力,形成了有效竞争;经采购人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推荐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均能满足其使用需要;经查实,第二中标候选人的产品价格均低于近期其他地区中标价格。结合以上三点,采购中心应该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将采购结果顺延至第二中标候选人。
对于本案例,还有一点体会分享:对中标人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提出质疑的,最好能提供合法的检测报告或实物样品。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应当告知供应商修改质疑后重新提出质疑:
(一)质疑书内容格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部分质疑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供应商不能提出质疑的事项或者部分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三)提供的质疑书副本不足的;
(四)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全面、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
(五)质疑书依据、理由部分只有主观陈述、推理、猜测等,而没有提供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
(六)其他不符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节选) 被质疑人对受理的供应商质疑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答复:
(五)对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质疑事项不属实的,质疑无效;质疑事项属实,未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的,认可质疑属实,维持采购结果;质疑事项属实,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的,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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