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不能拒绝谈判环节监督
案例回放
2013年2月25日,某采购代理机构受该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就该局重点工程测量、勘察、设计项目组织采购。该市财政部门应邀进行全程监督。
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原则上进行两次报价,在谈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报价文件是第一次;商务技术谈判结束后的报价是第二次。如果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项目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谈判小组可视情况在给予所有供应商均等机会的条件下,进行第三次报价。
有3家供应商参与本次谈判,并且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均没有问题。第二轮报价的结果显示,A公司报价为31.7万元,B公司、C公司报价一致,均为31.5万元,比A公司低2000元。谈判小组组长认为,报价最低的B、C两家公司价格一致,无法确定由谁成交,同时,B、C两家公司报价与A公司仅差2000元,理论上价格还存在较大下调空间,便决定召集3家公司进行第三轮报价。
财政部门代表见状,想制止谈判小组组长的行为:“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只要供应商的第二轮报价在预算范围之内,就不存在进行第三轮报价的先决条件,建议从报价最低的B、C两家公司中按‘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比服务’的原则确定其中一家成交,否则就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且通过第三轮报价博弈,极有可能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并使采购结果有失公允。”
谈判小组组长认为,评审环节应由专家负责,财政部门的代表不应该,也无权干涉评审专家独立行使评审表决权,出了问题他们自然会承担责任,并“愤然”地离开了谈判现场,后被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劝回。
这时突然发生了极富戏剧性的一幕。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复核3家供应商第二轮报价的过程中,发现B公司报价宣读有误,不是31.5万元,而是31.79万元,A公司、B公司、C公司的报价实际为31.7万元、31.79万元、31.5万元。报价最低的C公司与报价最高的B公司价格相差2900元,谈判小组组长没有再坚持“理论上价格还有较大下调空间,要求3家供应商进行第三轮报价”的主张,采纳了监管部门代表的意见,确定由报价最低的C公司成交。
问题:竞争性谈判的评审环节由专家负责,是否意味着专家可以随意更改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专家点评
对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来说,各环节工作都应该围绕谈判文件的约定进行,包括评审环节,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
具体到本案例,如果谈判小组不认真履行评审职责,违规进行评审活动,或是采购代理机构不依照采购程序违规开展代理活动,无论供应商是否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质疑、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均可及时介入,对违规的评审程序、行为进行查处、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权威及正常的管理秩序。
本案例中谈判小组组长的行为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少数评审专家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二是评审专家规范化管理任重道远。
评审专家在规范采购行为、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评审专家素质的高低可以直接影响甚至操纵采购结果,给各方当事人甚至政府采购事业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
通过本案例不难看出,谈判小组组长的专业水平不高,在面对一些与理论知识不一致的复杂项目时,缺乏过硬的专业知识,不知道如何正确地理解政府采购的本质特性,做到将理论融于实践,化繁为简、去伪存真,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既合理合法又高效有序,独立自主地行使表决权,及时为采购单位出具真实、可靠、准确的评审意见。
虽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专家的聘用、年检、违规处罚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各地还结合实际出台了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等。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评审专家的监管做得不到位,在各级政府采购网站上很少能看到关于不良行为记录的通报或公示;有的则由于专家库不全、专家数量有限而疏于管理,两年复检、日常评价管理等举措形同虚设。
从立法角度来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于专家违规评审行为没有很具体的处罚措施,特别是在经济、行政处罚方面规定得不是很具体,仅仅只有不良行为公示、通报批评、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等,对依法行政要求越来越高的行政执法部门来说,犹显心有余而力不足,或心想为之而又力不能为。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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