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阄”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合法
案例回放
2012年11月16日,某采购代理机构受该市房产管理局委托,采用询价方式就该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组织采购。让人吃惊的是,依法确定的三家供应商竟然报出了与项目预算一致的价格,同为95.88万元(项目预算已在询价采购文件中标注)。
三家供应商的资格性、符合性条件均符合采购需求。鉴于三家供应商报价一致,无法以最低价确定成交资格,采购代理机构提议以"抓阄"方法确定成交人,询价小组对此没有表示反对。其中一家供应商通过"抓阄"取得了成交资格。
问题一: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推荐评审方法?询价采购是否可以通过"抓阄"确定成交人?
问题二:三家供应商是否存在私下串通嫌疑?
专家点评
对于问题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法、依规地做好组织、服务工作,为采购活动创造良好的评审环境,营造客观、公正的评审秩序,确保评审过程顺利进行,比如评审现场安排、评审专家召集、评审资料准备、询价过程规划、评审纪律维护和评审意见记录等。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评审人员进行倾向性、误导性解释和说明,更无权随意干扰或左右评审专家独立行驶评审表决权。
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业务不熟,对事实认定不清,错误地认为三家供应商报价一致,无法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于是越俎代庖,建议询价小组以"抓阄"方法确定成交人,随意扰乱询价小组的正常评审思维,干涉询价小组独立开展评审活动,把专家评审大权揽于自己手中,属于典型的越权行为。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处理。
对于询价小组来说,采取"抓阄"方法确定成交人有两处不妥。
其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款"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定,本案例中三家供应商报价一致,无法以价格高低定胜负,但报价最低成交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质量和服务相等。三家供应商均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一致,但质量和服务未必相等,按照"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比服务"的评审原则,如果对各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进行细致比较,是很容易分出高下的。
其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抓阄"想法后,询价小组受其影响,未能独立地以科学的态度、理性的思维、正确的方法进行评审,最后评选出合法的成交人,而是默认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操作,这是典型的不负责任的表现。当然,这或许与询价小组成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实际操作经验不足有关。
对于问题二,本案例中的三家供应商并不是初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对询价采购的评审原则比较熟悉。在这种情况下,为何还会出现三家供应商的报价相同,且与采购预算一样的现象呢?
后来经过了解,三家供应商在参加建设部门组织的工程类建设项目招投标时,大多以"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即先由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评审,确定一个合理定价为最终中标价格,然后通过摇球或"抓阄"方法,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这种做法目前只在部分省市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推广,在政府采购领域找不到法律依据。
三家供应商报出与项目预算一样的价格,原因之一是误以为本次询价采购也会采取上述方法确定成交人。但从实际情况看,这只是一种假设,三家供应商私下串通的可能性极大。
面对这种情况,询价小组应当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对三家供应商进行细致的"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比服务"评审,如果仍然无法确定成交人(即三者价格一致、质量一致、服务一致,难分仲伯,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则应当场认定三家供应商私下串通,按"废标"予以处理。
就算三家供应商没有私下串通,也不能以"抓阄"方法确定成交人,一则这种做法改变了《政府采购法》关于询价采购"价格为先、兼顾质量和服务"的评审原则,于法于理不符;二则给了供应商太大的自由报价权,不利于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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