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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制度可促询价采购履约

作者:郭 培 发布于:2013-02-22 10:14: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陕西省汉中市某执法单位因工作需要,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多台台式计算机,配发给所属基层单位使用。2012年10月23日,采购中心以询价方式组织采购,最终A公司以报价最低成交。

  履约验收时,采购中心派人到现场履行监督职责。考虑到用户单位驻地分散并且需要逐一上门安装,采购单位要求A公司携带三件样品参与验收即可。通过查验,验收小组发现A公司提供样品的装箱清单名目与产品自身配置不符,采购单位拒绝接受这批货物。A公司表示尽快更换。

  2012年11月5日,采购中心作为监督方到现场参与第二次验收,发现仍然存在问题:根据装箱单提供的出厂编号查询到的主机配置(内存、显卡)与实际配置不符;使用的光驱不是成交品牌。

  两次验收均不合格后,采购中心及时组织A公司与采购单位代表座谈。采购单位明确表态,A公司提供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售后服务无法保障,拒绝接受这批货物。A公司表示,出现这样的情况不是有意为之,该公司将尽快与生产厂家联系并解决问题。

  采购中心对A公司提出两点意见:更换这批货物,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供货;更换后的货物必须要有生产厂家的出货证明以及售后保证函。采购中心明确表示,如果A公司不能做到这两点,将报请汉中市财政局批准解除本次采购合同,并对A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

  2012年12月5日,第三次验收在采购中心的监督下进行。采购单位认为A公司本次所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验收通过。同时,经汉中市财政局同意,对A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约作出如下处罚:计入供应商不良记录一次,六个月内禁止参与汉中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A公司对此无异议。

  问题:如何确保询价采购顺利履约?

  案例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次采购采用询价方式并无问题。A公司多次不按合同约定供货,不排除工作失误的可能性,但更大的可能是故意为之。因为采购单位只让A公司携带三件样品参与验收,而不是随机抽取,相对来说以次充好、蒙混过关的可能性比较大。

  询价采购的最大特点是采购标的物是标准产品,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实践中,个别供应商法律意识淡薄,钻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中的漏洞,先以低价换取成交资格,后续履约时偷梁换柱,妄想蒙混过关。

  鉴于此,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把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关,才能确保采购结果落到实处。

  具体应该做到:明确要求供应商严格依法履行合同并按约定的配置参数供货,保证所供货物渠道正规,售后服务有切实保障;对违约行为要约定处罚条款;借鉴公开招标,对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重点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和出货证明制度;在验收数量相对较大的货物时,应建议采购单位进行集中抽检;对需要安装的项目,交货时采购单位负责按合同约定进行初验,检验合格并填写初验单后,供应商才能安装调试设备;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对违约供应商除了没收履约保证金外,还要记录在案,并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定期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开展法规知识培训,并要求首次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签订诚信承诺书,强化其中标(成交)后按合同履约的意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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