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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无经营权 不能参与投标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12-26 11:43: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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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就其机房设备采购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得非常顺利,项目竞争充分,节支效果也很明显。对此,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很是得意。但让这位项目负责人意外的是,采购结果公布后的第二天,投标供应商P公司就提出了质疑。

  P公司在质疑中称,中标供应商Y只是外资公司N公司在某市的办事处,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为方便提供售后服务支持,生产厂家必须是2011年1月1日前在某市内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及备品备件库,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设置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此条款意在明确投标人在当地投标须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而不是说分公司(或办事处)就可以参加投标。

  P公司还表示通过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的"资信查询"栏目和在某省企业信息网用企业的CA证书查询,均未查询到"N公司某市办事处"和"N公司某市分公司"的登记信息。因此,Y不是合格的投标人,当然也就不能成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人。

  对于P公司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不敢怠慢,他马上通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对质疑事项进行审核。经过核实,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内容中设置关于售后服务的要求,其目的是"为方便提供售后服务支持"。投标人Y提供的N公司某市办事处的证书,已经明确某市办事处负责某省区域内的J品牌全系列产品的销售、安装、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的供应,可以满足此次采购的需求。

  评标委员会向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进行咨询后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第二点第四条明确指出:"关于办事机构的登记问题,《执行意见》明确了处理办法,即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办事机构的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的办事机构,无须办理工商登记",N公司在某市设立办事处机构Y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合以上两点,评标委员会认为,Y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

  对于这样的答复,P公司并不满意。在收到质疑答复的第二天,P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后认定,外资公司的办事处只能从事联络活动而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所以N公司的办事处Y的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应被拒绝,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成立。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专家点评

  上述采购案例中,首先应当明确的一点就是,外资公司的办事处并不能从事经营活动,这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十五条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此外,《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第二点第四条也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办事机构不再纳入工商登记后,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继续对其监管,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很显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Y不是政府采购合格的供应商,也不是此次采购的合格投标人。从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来看,其认可了Y参与此次投标的合格身份,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此次采购中的错误认识也是显而易见的。

  招标文件中规定,"为方便提供售后服务支持,生产厂家必须是2011年1月1日前在某市内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及备品备件库",并表示办事处也可以参与投标,因此,可以认定评标专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链接

  《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第二点

  (四)关于办事机构的登记问题,《执行意见》明确了处理办法,即,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办事机构的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的办事机构,无须办理工商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办事机构不再纳入工商登记后,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继续对其监管,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各被授权局以及从事属地监管的基层工商所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对于办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应当突出重点,注意把握执法尺度。对于以办事机构名义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直接从事服务提供的,依法严格查处;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以疏导、规范为主。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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