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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有法律效力 评标办法不能更改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12-21 11:28: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2010年11月15日,受某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的委托,该市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石斛、油茶种苗采购项目正式开标,其中参与第一分包石斛种苗采购项目的企业共有3家,经过审核,三家企业均符合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三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各方面条件均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特别是对招标文件的货物一览表中A分标的品种、规格及要求都符合并作出了积极响应。由于此次采购采用的评标办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所以专家将三家供应商的报价进行了由低到高的排列:广东某农业有限公司报价0.69元/株,山西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0.70元/株,某市油茶种植业协会报价1.20元/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评标结果,中标的供应商应当是报价最低的广东某农业有限公司(因为在招标文件中,除了报价之外,采购代理机构并未规定其他的价格要素)。也正是这样,在唱完价格标后,广东某农业有限公司的投标代表就信心满满地给公司领导打电话报了喜讯。

  但公布的中标结果让广东某农业有限公司大吃一惊,山西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0.70元/株顺利中标,而自己却落了个凑热闹。广东某农业有限公司的投标代表被领导骂得狗血喷头,在中标结果公布后的第二天便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称,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山西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样品苗根系发达,一棵苗有4~6条根以上,吸水吸肥能力强,这是一种高级的追根技术,更便于种苗的生长(即生长快),发达的根系能提高种苗的成活率,并且该公司提供的成品苗也很粗壮,是这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苗及成品苗中质量最好的。广东某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苗根系不够发达、粗壮,一棵苗只有3~4条根系,不利于种植后快速生长,其所提供的样品苗和成品质量与山西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差距较大且报价差距极小。因此最终评定山西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并不能让广东某农业有限公司感到满意,他们觉得既然是最低评标价法,那么就应当是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下的最低报价者中标,于是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采购人进行调查了解,最后认定本次采购活动评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中标结果有失公正。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四)点规定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本次石斛、油茶种苗采购项目A分标政府采购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专家点评

  招标文件是采购活动的行动指南。上述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背离了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因此,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是评标专家评审的惟一准绳。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回到上述案例中,除报价外未规定其他价格要素的情况下,就是"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哪个供应商的报价最低,哪家供应商就应当中标"。但是上述案例中,评标专家在确认三家供应商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定报价较高的山西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标的做法已经不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评标活动。

  此外,从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理由来看,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并不是全无缘由的,客观地说,这样的评审结果可能是更合理的,但它却不合法。问题出在哪里呢?那就是招标文件制定得不够科学。如果项目采购对于苗根质量的要求较高,那么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就应当考虑采用综合评分法,而不是最低评标价法。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应多在招标文件制定上下工夫,科学的招标文件有利于采购活动的规范、公正地开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事先多听听专家的意见,这一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也给予了规定,不要等到评标环节再咨询评标专家的意见,作出不合法的评标结果。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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