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明确的转授权无效
案例回放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组织完采购人委托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项目采购后,遭到了投标人J公司的质疑。J公司提出,本次采购的采购公告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软件开发原厂商的授权书;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再次明确了这一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H公司对此没有作出实质响应。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质疑的工作人员却认为,H公司提交的授权书有效。由于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J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受理投诉后,当地财政部门经审查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H公司的投标产品为"Windows7中文专业版"操作系统,H公司提供的是G公司的授权书,并非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授权书,明显不满足采购公告提出的"必须提供软件开发原厂商的授权书"要求。但H公司却辩称,G公司拥有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因此G公司提供的授权书也是有效的。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给G公司的《制造商授权书》并未载明转授权事项,因此G公司的再授权行为不能等同于软件开发原厂商的授权,H公司提供的授权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据此,当地财政部门认定,G公司的投标无效,并责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依法组织本次采购。
案例分析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有关人士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也规定,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上述采购活动中,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对G公司的授权并未载明其可以转授权,因此G公司不具有再授权的权利,其对H公司的授权当然也不能等同于软件开发原厂商的授权。
业界专家提醒说,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软件开发原厂商的授权书,如果供应商不满足这一条件,评标委员会就应该依法对其作出投标是否有效的认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在本次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得出了不正确的评审结果,证明其评审过程肯定存在一些问题,但采购代理机构也出现了判断上的偏差。虽然H公司不是采购代理机构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但在J公司提出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在认定H公司的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上,就出现了明显的错误。
业界专家表示,在一些采购活动遭到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后,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往往会觉得委屈:采购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评审专家犯了错,为什么要由采购代理机构背黑锅呢?
事实上,从业人员在抱怨自己替评标委员会背黑锅时,应该先认真检讨一下自己在组织开标、评标的过程中,以及受理、答复质疑的时候,是否做到了合法合理。像上述案例中的问题,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作出了正确的判断,J公司也不至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这些教训值得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吸取。
法规链接
《著作权法》
第二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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