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开始后不应再收响应文件
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对光纤租用服务项目组织采购。有A、B、C、D四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并购买了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9月1日上午9时整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谈判开始时间。
9月1日上午9时前,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谈判小组成员及B、C、D三家供应商代表都按时来到谈判地点,谈判会议准时开始。9:08分、当主持人正在讲相关要求时,A供应商的代表才匆匆赶到。
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对B、C、D三家供应商及谈判小组成员说:"A供应商迟到了,按规定可以拒收其谈判文件,但这样做会显得没有人情味。如果你们都同意A供应商进场参加谈判,我也不会有异议。但万一A供应商最后成交,希望你们不要因此而提出质疑和投诉。"
B、C、D三家供应商和谈判小组成员都碍于情面没有反对,于是A供应商进场了。
到第二轮报价时,谈判活动又出现了一个小插曲,在规定的15分钟报价时间内,B供应商因向公司主管请示和汇报,拖延了几分钟才报出价格。A供应商认为B供应商此前放了自己一马,没有提出反对意见,C、D供应商也没有提出异议。
经过谈判小组评议,在都符合采购需求的情况下,A供应商因报价最低排在第一名,B供应商排在第二名。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中心专门发了一张征求意见调查表,请供应商就本次采购的组织、服务、程序是否规范以及谈判小组是否公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4家供应商都对此都比较满意,没有什么反对或不同意见。
采购结果公示期间,B供应商突然意识到,如果没有A供应商的参与或者说其响应文件被判无效,那么成交的就是自己。于是,B供应商以A供应商迟到没有资格参与谈判为由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并要求取消A供应商的第一成交候选人资格。
案例分析
本案例反映出的问题比较多。
也许是为了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在明知A供应商迟到并超过接收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情况下,采取征询其他供应商和谈判小组成员意见的方式,同意A供应商参与其后的采购活动,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因此最终的采购结果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B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二次报价也是违规的,其第二次报价应判作无效,只能以第一次报价为准或自动放弃谈判资格。
谈判活动结束后,采购中心发放了征求意见调查表,但各供应商很难填写真实意愿,因此4家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比较满意没有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B供应商出尔反尔,事情过后又提出程序不合法,只能说明其道德层面存在问题。
透过本次采购活动,有两点教训应该吸取:一是各方当事人要处理好法规与情面的关系问题;二是组织者要处理好采购活动中的细节问题。
在处理好法规与情面的关系方面,首先,应明确由谁裁决A供应商因为迟到而没有资格参与谈判。本次采购活动违规的结点在于:A供应商没有按时到达谈判现场,该不该拒收其谈判响应文件?由谁来决定拒收?很显然,这些工作应该由谈判小组完成。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做好服务,确保采购活动顺利进行即可。
其次,情面不能代替法规,政府采购不相信情面。本次采购活动中,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谈判小组成员、3家供应商都碍于情面,没有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特别是B、C、D三家供应商,更不应该碍于情面而放弃权利,最终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最后,法律不能约束道德。也许有人会说,4家供应商都对本次采购活动的组织、程序等比较满意,没有异议,并且B、C、D三供应商一致同意了A供应商参与谈判。为什么当时他们不反对?真是说话不算数,不讲诚信和道德。其实,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面的事情,法律不能约束道德,即使4家供应商签署了满意的意见,或者签署了保证不质疑和投诉的意见,也不能阻止他们在法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好细节问题方面,首先,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与谈判开始时间最好不重合。目前,一些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怕麻烦或减轻供应商的负担,将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与谈判开始时间定为同一时间。虽然这样做节省了提前递交的一道程序和保管谈判响应文件以及验证谈判响应文件完整性的麻烦,也为供应商节省了一次专程递交的时间或程序。但如果将两个环节的工作同时进行,就不太好把握截止时间,一旦供应商迟到,即使是一分种,也会因为没有按时递交谈判响应文件而被拒收。
业界的折中做法是,要求供应商必须到场的谈判会议,一般会允许参与者迟到15分钟以内,这是为了谈判开始后,能保证谈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或谈判小组能及时质询供应商。但允许迟到的前提是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前,谈判开始时间在后。本次采购活动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与谈判开始时间设定在一起,所以才有了后面的麻烦。
其次,签到表要注明或填写签到时间。目前,要求供应商参加谈判会议的采购活动,都采取签到的方式证明供应商是否到场。本次采购活动也采用了签到方式,但由于签到地点与谈判地点不是同一处,一个在二楼,一个在四楼,且签到表上没有签到时间这一栏,所以供应商都没有注明签到的具体时间。在后来的调查中,A供应商和采购中心都称A供应商在9时前就签到了,只是没有到谈判会场而已。
A供应商还坚称,签到就表明递交了谈判响应文件。这就存在签到与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是不是一回事的问题?实际情况是签到后谈判响应文件还在A供应商手中,并且是由自己拿到四楼的。所以,组织采购活动必须认真、仔细,每个环节都不能疏忽,每个环节都要符合规定,签到的同时必须接收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还必须注明签到时间。
最后,谈判场所必须要有公共时间显示器,以准确地显示北京时间,让迟到供应商无话可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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