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强求买招标文件者参与投标
案例回放
在一工程改建项目的公开招标中,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都参与投标,某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须提交一半投标保证金,即6000元人民币,才能购买招标文件,以防止项目因有效投标不足3家而流标。
招标公告编制完成后,为了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信息,确保充分竞争,采购代理机构在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某网站、该省省一级报纸以及某建筑类行业报纸上都发布了招标公告。但为了减少招标公告的发布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在两家报纸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进行了大幅删减,并注明招标公告的详细信息详见某网站。
公告发出的第二天,便遭到了潜在投标人对公告内容的质疑,但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却表示,这都是为了确保项目成功完成,对所有潜在投标人都一样,不存在不公平,希望潜在投标人能够理解。但潜在投标人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后,财政部门却责令其修改招标文件后,在所有媒体上都发布完整的招标公告。
专家点评
点评专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
透过上述案例,有以下两方面的问题值得从业人员注意:第一是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以先交一半的投标保证金为购买招标文件的条件。首先,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购买招标文件需要附加条件。把预先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或者是需要提交某些证明文件设定为购买招标文件的条件没有任何依据。其次,招标文件仅是招标项目的须知信息,按常理,任何人只要报名、付费都可以购买。最后,购买招标文件与参加投标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招标公告规定"购买了招标文件就必须投标"侵犯了潜在投标人的经营自主权,是 "强迫交易行为"。
第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一致。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为了节省费用而违法。不同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样将会导致潜在投标人获取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同。信息不同,就会影响到潜在投标人作出投标的决策。而且不同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样,潜在投标人获取的信息就可能不同,也这是对潜在投标人实行了差别对待,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
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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