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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分法 要素分值设定是关键

作者:曾 颖 发布于:2012-09-05 09:58: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209053

  案例回放

  2011年8月,江苏省建湖县某采购单位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智能路灯,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公告期结束,共有9家单位报名,经过资格审查,7家单位合格,最终6家单位确认参加投标。6家投标单位报价分别为295.66万元、205万元、178.63万元、149.16万元、179.6万元、265.165万元。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综合评分法",评委组打分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M公司。

  供应商A公司于中标结果公示期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①中标候选人无从事本行业城市照明智能控制业务;

  ②商务评分有明显倾向性;

  ③技术评分专业技术分值极低,价格分分值过大,纵容、诱使投标厂家恶性竞争。

  案例分析

  经实地调查,A公司第一项质疑不成立。针对其对综合评分法的质疑,调查结论为该招标文件约定价格分占50分,技术分占30分,商务分占20分,合情合理合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招标答疑和质疑与投诉的条款,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三日内向招标单位提出,质疑人A公司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表明其对该文件是认同的。最终确认A公司的质疑内容都不成立。采购人于10月8日向质疑人进行了回复,该公司接受了质疑答复。

  综合评分法应设好分值权重及评分要素

  综合评分法是目前运用较为广泛的评标方法之一,但使用中不能客观地确定不同评标因素的分值权数和每一分项应得的分值的问题,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不少的难度。

  难度主要表现为:一是价格分值难确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价格分值占货物项目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为30%~6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为10%~30%。也就是说,在货物招标采购项目中,价格分值在1/3~2/3浮动,这对基层招标采购单位来说,确实是不容易确定。二是技术指标不确定。评审后有时会出现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也相同的几个投标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可是,有的招标采购项目技术标准不明确,导致投标单位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无法确定;也就是说,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几个单位,技术指标分数也都一样,很难确定中标候选人。三是"倾向性问题"难避免。在招标采购实务中,如果把技术指标写得十分详细,或增加某些指标的分值,有利于专家评标,但易被供应商质疑有"倾向性"或"量身定做";如果指标太模糊,专家认为不便于具体评标,采购人也会说这样采购不到合适的商品。

  针对上述难题,笔者认为,要科学而规范地使用好"综合评分法",要严格把握住以下三个核心工作环节。

  一是对症下药,梳理出不同采购项目须重点把握的评标因素。如:通用类的采购项目不必或较少考虑要供应商上门安装、调试、培训等因素;而专用类采购项目如网络设备、医疗设备等,则要考虑上门安装、调试、培训因素。即使是相同的采购项目,针对不同的采购人,也可能有其不同的采购要求,从而也应有不同的评标因素。如:为了培养和普及中小学生的电脑知识,学校作为采购人在采购电脑时,有时就要考虑到供应商能否给予及时的软硬件维护服务等;而对政府机关来说,由于一般工作人员都具备电脑方面的基础知识,因而很少考虑维护服务因素。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等在考虑评标因素时,要确保采购质量的优良,选准最佳的中标或成交商,就必须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出各种评标因素,并且,在评标之前,就必须将这些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因素全部都确定下来,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项内容公布给潜在的供应商,以让他们能够及时地对各个评标因素作出实质性的"响应",从而使采购工作更加客观公正。从实际工作来看,在正常的评标活动中,一般要考虑到的评标因素大致有:价格、技术、服务、业绩、财务状况、信誉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等。

  二是寻求价格、技术的最佳结合点,确定具体分值权重。在明确了具体的评标因素后,接下来的核心工作就是要考虑和评价每个评标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力大小,并按其重要性程度的高低排成一定的次序,分别给予其大小不一的"权值"。对核心和关键性因素,要赋予其较高的权值比例,如投标价格等,而对一般性、影响力不大的因素,则给予较小的权值。

  对报价因素赋值范围的考虑尺度。大多数招标采购单位是这样来确定的:①查阅政府采购档案,凡政府招标案例中有相同或相近项目的,且实绩是成功的,采购人和供应商也都基本满意的,就参照其价格分值确定,或进行适当微调。②不能查阅到相关数据,就通过分析其项目的性质来确定。凡其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比较明朗、技术标准相对统一,越接近通用项目的,则其价格分值也就越高,是货物项目的可定为60%,是服务项目的可定为30%。以此类推,项目性质越不明朗,通用性、标准性越差的就分别定为30%(货物项目)、10%(服务项目)。其他则视情况在两极中权衡取值。

  技术标准要单列。对通用货物类项目来说,技术因素赋值可适当小一些;对于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技术分赋值适当大些,一般可在15%~30%。常见的技术评分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ISO9001-2000等质量体系认证情况,应注明须在有效期内;是否具有质量技术监督等权威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主要是针对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污染情况检测报告或测试报告,应注明须提供近期的检测情况;所提供的货物是否通过"3C"强制认证,主要适用于国家要求强制认证的计算机产品、家电类产品等;质保认证书,包括"质量信得过企业"等;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校园网络建设许可证等,主要适用于网络工程;售后维修情况,是否为特约维修机构,能否及时响应,等等。

  针对报价分、技术得分均相同难以确定中标候选人这一难题,依笔者之见,确定的方法是按综合评分法中各主要因素权重值的先后顺序,依次从中找出得分高低的先后顺序,然后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三是合理设置技术指标,防范评审专家主观倾向性打分。

  技术指标应尽量选用标准指标,不少产品(商品)有国际通用标准,国家级(部级)标准、省级标准等,则在招标文件中应百分之百地选用这些标准指标值。

  实质性技术指标应详细但不能独选其一,非实质性技术指标则不能详细。否则不好操作。如某单位招标采购一批木制办公家具,材质属于实质性指标,应具体明确楠木、檀木、水曲柳等一类硬质木材种类,而不能单独明确水曲柳木材家具为本次招标的必选项木质家具,除此以外的硬质木材不属于招标采购范围,同样,家具的产地属于非实质性指标,就不能详细规定限购范围为本省、本市等。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地评价、打分,相互间保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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