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履约不畅 善意沟通为本
案例回放
2012年3月,某政府采购中心受教育部门委托,对一教学用摄像机项目进行网上二次询价采购,项目预算4.5万元。
采购中心在网上发布相关采购信息后,多家入围供应商根据相关要求提交了报价文件。其中,A公司的所有资质均符合采购人的要求,并且价格最低。经询价小组确认,该公司得到成交机会。
A公司在得到通知后,随即将采购人所需的摄像机送交采购单位,并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如何正确使用该产品以及注意事项,采购人在验收过程中无任何疑问。
然而就在A供应商将供货发票送交采购人,并要求收取货款时,采购人却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反映该供货单位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产品,相关配置不符合自己的要求:一是供应商所供的物品为裸机,无随机SXS卡,价格却与有SXS卡的机器一样;二是供应商所提供的SD储存卡无法进行长时间录像,不能满足采购人的工作需要,也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基于上述原因,采购人要求采购中心责成供应商给予该产品退货处理。
对于教育部门提出的书面质疑,采购中心在第一时间会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了综合调查:首先,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对A公司所投产品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进行对比和分析,以确定报价文件是否响应询价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对比发现,A公司的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采购要求。
其次,认真审核采购人出具的产品验收报告,发现验收报告中反映的内容均和采购文件相符。
同时,采购中心和A公司所提供产品的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就采购人所反映的几个问题进行咨询,包括购买该型号摄像机的标准配置有哪些、SD储存卡是否适用于该摄像机、SD卡是否可以代替SXS卡正常使用、SD卡长时间使用是否会影响机器正常工作,等等。
对方明确答复说,该机器的标准配置有机身、镜头盖、红外遥控器、USB线、AV复合视频线、电池、电池适配器等,不包括SXS存储卡。SD卡在安装适配器后可以代替SXS卡在该摄像机上使用,并且长时间使用并不影响该机器正常工作。
采购中心随后组织本地几家数码产品销售企业,就采购人所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基本一样。于是,采购中心认定采购人的质疑理由不成立。
案例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
但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代理机构很少主动介入合同验收,遇有较复杂的项目,受到采购人邀请才会参与项目验收工作。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政府采购的验收环节相对比较薄弱,并由此导致一些关于质量和其他问题的争议。采购人由于疏于验收所致的产品质量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采购中心针对教育部门所提出项目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疑问,在充分做好市场调查和研究后,认为该项目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采购人未将自己所要购置的摄像机的需求表述清楚,只是要求配置32G×2 储存卡,未明确是否要配置SXS储存卡;二是采购人所说的该机器价格是指包含SXS卡的价格,经多方核实这一点缺少事实依据,所谓的机器价格过高更不成立,因为实际4.398万元的采购价格低于项目预算;三是采购项目合同验收环节薄弱,成交供应商A公司将所需产品送交采购人时,后者已经逐项检查验收并安装调试和使用,并出具了验收书面报告,在全部验收过程中没有提出任何疑问。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选择补救措施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对于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请求财政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鉴于采购人、供应商所发生的关于SXS卡的争议,采购中心及时进行调解、协调和处理,组织召开了协调会议,把问题摆上桌面,让双方心平气和地阐述自己的观点。采购中心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拿出了最终处理办法,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A供应商在协调会上承诺,如果采购人确需更换SXS存储卡,他们将原价收回已安装使用的SD卡,并以本地区最优惠的价格提供给采购人所要配置的SXS卡,积极配合和支持本地政府采购工作。采购人也同时表明了态度,今后要认真验收政府采购合同,及时配合做好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支付工作。当事双方态度积极,现场气氛和谐,协调处理结果也令双方当事人十分满意。
透过本案例,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和思考。
一是应该积极构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政府采购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建立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环境,不但有利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形成诚信友爱的良好风气。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健全完善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提升供应商的职业道德水准,规范其行为,保护供应商的诚信应标行为,制止和打击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保障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可以充分保证有限的财政资金都能够合理有效地用在"刀刃上"。
二是现有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造成政府采购双方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不时出现问题。现有法律法规对供应商违规违约有很多处罚规定,然而对采购人的法律约束却比较少,致使少数采购人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如果不是自己中意的供应商的中标(成交),就拒绝或延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又随意中止履行合同,故意拖欠供应商货款。从长远来看,应把目前所称的采购人定位于货物,服务的使用人,财政部门应真正肩负起监督管理的责任,注意对采购人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单就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而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就有责任也有权力追踪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后期履行;从强化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角度看,开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也十分重要,如果不用严格的法律制度明确采购人的责任,采购人就很可能会为了达到自身目的(非社会和公共利益目标)而滥用权力,脱离政府采购法律的制约范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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