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审过程全程录像值得推广
在一信息平台项目采购评审结果公布后,A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人有20分钟的时间进行述标和系统操作现场演示(不包括专家提问时间)。但在我公司述标与现场演示的过程中,有评标专家多次中途打断并对我公司的现场演示进行评价。而且我公司述标和现场演示的时间总共才有10来分钟。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就按照评标委员会小组长的意思,宣告我公司的演示时间结束,之后,评标委员会也未向我公司提问。我公司认为,评标专家的评价不应占用我公司的演示时间,个别专家的肆意打断和评价会给其他专家成员造成不好的影响。因此,此次采购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原则。
对于A公司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采取了不予理会的态度。这让A公司十分恼火,因此,在其提起书面质疑七个工作日后,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就投诉事项询问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向财政部门作出了这样的解释:招标文件的确规定了“必须由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进行20分钟的述标和系统操作现场演示,所述内容应与《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对应”。但A公司的述标和现场演示被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为不符合招标要求。期间,有评标专家提问核实并善意提醒A公司其述标和现场演示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应按要求演示。
采购代理机构还进一步指出,按照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人的述标和现场演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出认定和评价。此次采购的述标和现场演示时间有专门工作人员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计时,同时专家组长也进行计时。两计时方示意时间到之后,才告知供应商规定时间结束。评标委员会一致表示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投标人的,不存在占用A公司演示时间的问题,在整个评标过程中都没有倾向性言论。
由于此次采购的评审过程没有现场录像,当地财政部门也只能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和A公司相关人员的陈述来作出认定: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的质疑未予书面答复的做法不当,应予批评。但因投诉人未能提供支持其投诉事项的证据或有效线索,并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有关本项目采购过程的证明材料,本机关不能认定该项目采购过程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采购。
专家点评
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质疑置之不理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至于评标过程的实际情况到底是怎样的,现场没有监控录像,因而很难给出确切的说法。然而,监管部门因无法找到确凿证据而做出“因投诉人未能提供支持其投诉事项的证据或有效线索,并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有关本项目采购过程的证明材料,不能认定本项目采购过程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采购”的处理结果固然无可厚非,但如果能够通过监督人员举证或现场录像加以证实,则这样的处理结果更具说服力,也更容易为供应商所接受。因为评标过程难以还原,采购代理机构一方有代表其利益的评标委员会为其作证,而供应商方面却很难找到证人,也无从提供证物。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因此,出现在评标现场的只可能有四个主体,即监管部门代表、招标采购单位代表、评标委员会专家和供应商代表(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时出现)。由于监管部门的人员有限,不少项目没有实现现场监督。这就使得很多项目只有监管部门之外的三方参加。而评标的具体情况也只有这三方代表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关于采购过程的投诉,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上述案例就是例证之一。
为了应对这一难题,一些省市监管部门采用了全程录像的做法,如贵州省财政厅2009年下发《关于严肃政府采购招投标现场纪律的通知》明确规定:“开标、评标(谈判)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投标人、采购人、评审专家明确告知本次采购活动是在政府采购远程监控下进行,并将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所录制的音像资料将作为调查处理采购活动相关问题的证据。”有了录像资料作为依据,即使没有做到全程监督,也很容易厘清关于采购过程的各项争端。因此,全程录像的做法值得推广。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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