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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材料复印件不得改变原件内容

作者:黎 娴 发布于:2012-05-07 13:19: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A公司对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公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卡项目”预中标结果存在疑问,认为中标候选供应商B公司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存在问题,于是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该省财政厅提起了投诉。
  
  该省财政厅受理投诉后,组织A公司、B公司和采购中心参加投诉调查质证会。质证双方就相关事实进行解释和说明。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B公司的业绩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列举的那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是否真实。该中标通知书为联合体中标通知书,A公司认为复印件不真实,要求B公司提供原件予以证实。而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此业绩进行了说明,但并未在质证会期间提交原件作为证明依据,且表示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
  
  为确保投诉处理有理有据,该省财政厅出具《关于协助核实B公司中标通知书事项的调查函》,赴某市政府采购中心请求查档核实。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回复函》中称:“B公司与C公司组成联合体,以B公司的名义参与了该市市民卡资质招标项目,经评审,由C公司代表联合体中标,仅向C公司发出过中标通知书。”同时随附《中标通知书》复印证明。
  
  由此,该省财政厅掌握了以下情况:一是B公司虽在投标文件相关业绩事项处列举了某市采购项目的业绩案例,并提交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作为依据,但在质证会询问调查时,B公司却表示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交中标通知书作依据,其说明与项目档案核查结果不符;二是质证会调查期间,该公司也未能按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并表明无法提供原件,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的规定;另外,B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与某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复印件在中标人事项处存在明显不符。
  
  据此,该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理意见:认定B公司中标无效,从该项目评审排序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属实;恢复该项目因投诉调查处理而暂停的采购活动。
  
  B公司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后,对投诉处理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B公司答辩称,所有的中标通知书上不可能出现两个中标人,由于此前是联合体中标,故将公司名称加入。因为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有关业绩案例设定了一定分值,故提交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此举只是用于说明联合体共同中标,并非中标通知书原件本身。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B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伪造或者变造中标通知书;B公司虽然是某市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中标人,但伪造或者变造了中标通知书,该行为依然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最终,法院审理终结认为,B公司称在中标通知书上添加为中标人是一种注解说明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B公司要求撤销被告某省财政厅做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投诉争议的处理是《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是否依法公正和有理有据处理投诉争议事项存在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上述案例中,某省财政厅高度重视诉求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在调查核实期间通过质证会、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等措施,依法通过有效方式获取了第一手证据材料,同时正确依据现有法律、规章条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公正处理。虽然质疑投诉事项经过了行政诉讼的程序,但该省财政厅的公正执法过程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维护了政府采购监管的公信力。
  
  就案例事项本身而言,专家认为,所谓复印件是对原件的复制,其特点是内容形状完全一样。虽然B公司是实际中标的联合体公司之一,但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明显变造了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列项,同样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值得警惕和避免。
  
  相关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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