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在评标环节临时修改招标文件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3-04-26 14:09: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集中采购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对一个票务印刷服务项目组织采购。该项目的特点是印刷量大、工期要求较紧,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需要提交制作的票样。只有印刷能力较强的投标单位才有可能在要求的工期内完成印制任务。
有4家投标单位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在评标会上,一位评审专家仔细审核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实样后,提出招标文件的附件中列出的技术规格和票样要求相互矛盾,而且纸张要求也不明确。纸张是印刷中的最大直接成本之一,以上内容需要修改和完善,否则按评标办法和细则,有些技术分和票样分无法合理评出。这位专家的看法引起了其他专家的共鸣,经过热烈讨论,大家一致同意这位专家的观点。
集中采购机构项目负责人认为,采购活动已经进入评审阶段,招标文件恐怕没有办法修改,稳妥的办法是废标。采购人代表马上说,这项目涉及政治任务,必须按时把票务印制完毕,废标后重新招标肯定来不及。
这时,评标委员会临时负责人想出了一条“妙计”:把4家投标单位的代表叫来,现场说明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只要他们同意并签字认可,就应该没有问题,评审活动可以继续。这样既不会耽误工期,也不会遭到质疑。
评标委员会经过商量后,采纳这一意见,把4家投标单位的代表集中到一起,向他们说明原因和提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并要求他们签字承诺。4家投标单位代表对此没有异议,当场签字认可,并许诺不会就此提出质疑和投诉。
评标程序继续进行,经过综合打分,B公司中标,投标单位和采购人都很满意。看到这么棘手的问题得到解决,采购人松了一口气。
但中标公告发出后的第三天,集中采购机构收到签字同意修改的A公司的质疑书,提出中标结果的产生存在违法行为,不同意确定B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在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A公司又向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是:采购程序违法,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问题一:评标环节临时修改招标文件是否可行?
问题二:各采购主体都同意,评标环节是否可以修改招标文件?
问题三:投标单位签字同意后,是否可以反悔?
专家点评
对于第一个问题,评标环节临时修改招标文件肯定违法。在专家发现招标文件的缺陷和矛盾后,由于采购人考虑到印制工期紧,评标委员会临时负责人提出修改招标文件是可以理解的。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例中,虽然只是对招标文件附件进行一些修改,但实质上是改变了招标文件的内容,需要在媒体上发布公告,而且公告有法定的时间要求,即提前“15天”。
对于第二个问题,尽管各采购主体(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投标单位等)都同意修改招标文件,但这样做显然是违反规定的,哪怕出发点很好,也不能违背法律法规操作。政府采购必须依法进行,容不得半点马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了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是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依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不得擅自修改。
对于第三个问题,为了防止各投标单位反悔和质疑,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事先留了一手,要求各投标单位签字同意。看似天衣无缝,实则留下了后患。各投标单位的想法各异,有签字后不会质疑的,也有签字后一旦不中标就不认账的。那么,让各投标单位签字承诺不提出质疑和投诉是否可行和合法呢?答案是否定的。依法采购是惟一之道,也是采购主体解决问题的尚方宝剑。没有程序的合法,就没有合法的结果。
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难免会出现一些漏洞。如果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前后矛盾,确实需要修改,相关各方应进行密切配合,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有经验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相关规定前后矛盾时,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要求招标人确定以哪项规定为准。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前15天发出澄清或修改通知;如果招标人未进行澄清或修改,那么,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定都符合要求。
二是招标人如果发现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应当马上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通知,对错误的地方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予以更正,否则开标后或评标时,不管投标人以哪项规定为准编制投标文件,都无法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扣分。
三是如果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未涉及报价或评标因素,处理办法可能会简单一些。例如投标有效期不一致,可以认为都有效,继续进行评审。但是,如果招标文件前后有矛盾的内容涉及报价或评标因素,那就会比较麻烦。评委若无法确定,不可以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报告监管部门,项目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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