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书合作意向影响评审结果
案例回放
在一射击场靶机设备采购中标结果公布后,未中标供应商E公司就中标供应商Q公司的中标资格提出了质疑,但在七个工作日内却未得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任何答复。因此,E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E公司在投诉中称,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此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在中标结果中,中标的供应商却是联合体;另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本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开始调查事件经过,采购代理机构为自己做了这样的辩护:本单位在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后,立即启动了质疑处理程序,组织评标委员会对E公司质疑的事项进行复议。由于被质疑供应商Q公司的项目专业性较强,项目投标人所属关系复杂,评标委员会难以作出复议意见,须向相关多个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本单位已口头告知质疑供应商E公司我方需取证后予以回复。而被质疑供应商Q公司面对调查则表示,他们是独立法人,符合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在此次采购中所投部分设备的生产方T公司只是一个产品供应商,只授权其使用授权书规定范围内的部分产品,并未与他们签订任何联合体协议,也未与之联合递交投标文件,因此不能将其投标认定为联合体投标。
不过,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并不这么认为。当地财政部门表示,根据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本次招标禁止联合体投标,且为“交钥匙承包”项目,中标人承包及负责招标文件中对中标人要求的一切事宜和责任。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该项目。但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Q公司参与投标的主要设备及技术均由T公司提供,且T公司在提供给Q公司的授权书中,明确表示以投标合作者的身份约束自己。因此,Q公司和T公司之间构成了实质上的联合体,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该项目须重新组织招标。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口头告知质疑供应商需取证后予以回复”的辩解,当地财政部门也不认可。当地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书面告知相关质疑供应商。口头告知的方式属质疑处理程序不当,应予整改。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在此次采购中,中标供应商Q公司虽表面上未与T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但采购项目的主要设备及技术均由T公司提供。而且,从T公司签发的授权书内容来看,中标供应商Q公司确实是使用T公司制造的射击场靶机设备投标,而且T公司也在授权书中明确以投标合作者的身份约束自己。因此,虽然双方间没有明确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但已确实构成了实质的联合体,不符合招标文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从上述案例的细节处着眼,导致Q公司失去这次中标机会的仅是一个投标授权书,而问题的关键又在于授权书中T公司表示了明确的合作意向。这给广大供应商提供了一个警示,在供货商签的授权书中一定要措辞准确,当然,这一点在普通的项目操作中不会有什么问题,但万一遇上禁止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可能就比较麻烦了。
同时,这个案例也给评标委员会提了个醒,在评审环节,一定要结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把授权书的内容看仔细了。
对于E公司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理也确实欠妥。根据《政府采购法》对于质疑答复的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需要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关质疑供应商。上述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延期调查处理也未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疑人,程序存在瑕疵。
在此笔者提醒,采购实践中,有些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的处理有些掉以轻心,有可能出于与供应商的人情关系,觉得熟人之间说一声就可以,也可能是一时的大意,但最终都是没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来进行操作,这样做的危险系数是很高的,把这个“小辫子”交到别人手里,别人随时可能以这个理由向你发难。因此,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应当完全遵照法律的规定程序来操作,这样既规范又不会落人口实。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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