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证相关部门 排除临时资质中标
“妥善处理供应商质疑”系列之调查篇(三)
案例回放
某省网络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评审结果公布后,某投标人(以下称“质疑人”)即对中标结果提出了质疑,称根据其在网络上查询到的结果,中标人的资质仅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三级”,没有满足招标文件对该项目投标人资格的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三级或以上”。
采购中心受理质疑后进行了相关调查:首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资质查询网站上输入中标人的名称,发现中标人不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三级或以上”资质;随后,采购中心发函给中标人,要求其说明和证明其资质证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中标人回函说明其的确只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三级”证书,但认为在行业内,临时资质与正式资质没有实质性差别,可以等同使用。至此,中标人的资质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三级”的事实确定了。但临时资质是否等同于正式资质呢?
采购中心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此问题进行详细说明。但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复核后仍给不出确定的答案,而是建议咨询审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证书的政府主管部门。
于是,采购中心发函给该省工信局询问临时资质和正式资质是否等同的问题。该省工信局相关业务部门说明:未完全到达正式资质条件的省一级单位可以申报临时资质,因此临时资质和正式资质在申报条件上不尽相同,效力上不能绝对等同。因此,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实成立。
采购中心将情况报经相关监管部门后,监管部门决定:取消原中标人的中标资格,采购中心对该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专家点评
采购中心在针对本案例中的质疑进行调查时,要首先掌握被质疑证书的详细情况,这些情况应包含持证人信息(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专业负责人、地址等)、资质等级、可从事业务范围、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查询网站等,有的还需了解经济类型、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信息,以便于质疑调查顺利进行。
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某些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证书的质疑,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进行调查:1、查看涉及质疑的供应商投标文件或者报价文件,看其是否提交了涉及质疑的证书;2、通过审批、发放证书的政府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查询。由于近年来电子政务的完善,大多数证书都可以在政府部门的网站验证其是否存在或存在的状况(如是否被限制、被注销等)。3、直接向被质疑的供应商求证,是否具有相关证书,证书的主人是最清楚的。但是证书的主人往往对证书的效力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如本案的原中标人就解释说临时证书与正式证书可以等同使用);或者虽然承认证书被注销,但同时说明其投标产品是在证书的有效期内生产的,仍然可以销售等。4、通过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评委是行业内的专家,对于业内证书比较熟悉和了解,通过复核有时也能查清被质疑的证书问题。但当专家评委对于被质疑的证书某些情况不太了解时(如本案的临时证书和正式证书的效力区别),可向审批、发放证书的相关政府部门询问调查。但此询问调查尽量不采取电话的方式,最好以书面函件的方式进行,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书面回复。
此时,应特别注意被质疑证书的效力现状(即在投标时该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是否存在效力受限制的情况,如资格、资质暂停?),以及被质疑供应商的辩解。
因此,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涉及相关证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中找出证书出现的某些问题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如《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就规定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第十六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检查结论为“通过”或“降级”的单位,将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正本);对于检查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资质证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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