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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无正当理由应依法签订采购合同

作者:张海涛 发布于:2011-10-31 13:16: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组织了一次医用电梯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一次因电梯主要部件和功能参数的不明确而导致采购失败。而后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采购人修正相关参数,该中心重新组织了竞争性谈判采购。
  
  通过三轮谈判,某供应商被谈判小组推选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现场同意谈判推选结果。随后,中卫市政府采购中心便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了成交通知书。
  
  但当成交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时,采购单位却拒签。该成交供应商经过多次与之协商、联系,采购单位还是拒签。
  
  一个月之后,成交供应商因此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称其所提供的电梯符合国标,有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而且完全符合采购文件的参数要求。而与此同时,采购人也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提交了解除成交结果的申请,列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电梯与其要求不符的理由,不采用采购中心组织的成交结果。
  
  而后,财政部门会同监察、质检及采购人主管部门组成专门联合调查组,实地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是:
  
  其一,采购人改扩建的建筑物尚未开工建设,根据原有楼房所需电梯的顶层高度、轿厢大小判断,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电梯参数基本上能够满足实际要求。
  
  其二,采购人所需电梯属国标的国内产品,采购人事后提出的完全进口曳引机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相符。
  
  其三,经实地核查采购人反映另一市县某单位使用成交供应商电梯质量差的情况,与该单位领导及主管人员在配合调查时说明的情况不一致。
  
  该单位领导及主管人员明确表示:从没有接触过上述采购人,更没有向其说过或提供过成交供应商经销的电梯有质量问题。该单位还为此提供了书面证明材料。
  
  其四,成交供应商近年来给本市其他单位提供的同品牌、同类型电梯的使用情况良好,服务周到。
  
  其五,经向上级采购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咨询成交供应商情况,也均反映没有任何质量投诉问题。
  
  调查结束后,财政部门立即组织监察、质检、公证、采购人主管部门、谈判小组成员和供、采双方法人代表召开专门会议。会议现场作出决定:要求采购人3日之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否则,将对采购单位进行重罚,并在全市进行通报,移交监察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目前,此案已得到妥善处理,双方在其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正常履行合同。
  
  专家点评
  
  在上述案例中,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到底可不可以拒签与成交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显然,在本案例中,采购人拒签与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合同是违法的,同时也是对谈判小组谈判结果的一种不尊重。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针对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还可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综上,在当今我国政府采购逐渐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今天,如何保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新形势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面临的课题。这就需要政府采购在法制上完善,在程序上简化,在效率上提高,在行为上权衡,维护好各方的利益,促使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采购、依法操作,消除现行采购中的弊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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