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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专家入口关 网上评标须考虑周全

作者:秦志龙 发布于:2013-06-07 10:16: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2013年1月,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个包含有线、无线、计算机、网络、电源、应用软件、工具软件等内容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采购,项目预算230万元,公开招标全过程都通过电子化手段完成(招标、投标、评标全部在网上进行)。

  有18家潜在投标人下载了招标文件,其中8家按时上传了投标文件。项目开标后,由4名评审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8份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经过近5小时的紧张工作,4位专家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各不相同,最后不得不采用预先设定的计算平均分的方法,产生本次采购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让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不解的是,这个项目的评审工作难度不是特别大,为什么4位评审专家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会各不相同呢?

  问题:4位评审专家推荐不同的中标候选人的可能原因有哪些?操作实践中应该如何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专家点评

  4位评审专家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各不相同是不正常的。虽说不同的人对"好、坏"会有不一样的判断标准("情人眼里出西施"便是典型的审美观不同造成的),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一个客观方案的评价如此不同,显然有些不正常,因为判断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惟一的评判标准,并且评分原则也是统一的。

  如果允许本案例发生的情况存在,那就不如随机抽取中标人了事,既简单又快捷。从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初衷看,评审专家应该对采购结果把关,做到好中选优,选出最佳的中标候选人,既让其他投标人心悦诚服,又让采购人满意。

  那么,产生4位评审专家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各不相同的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专家的专业能力有欠缺。目前,为了避免专家数量太少导致一些专家评标次数过多的问题,各地都在拼命地扩充专家数量,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专家质量却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突出表现在专家入门条件过低。查阅有关招聘评审专家的规定可以发现,要求基本大同小异,如2001年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提出,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实际上,这些条件中只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一个硬指标,这是难以保证专家质量的。在某些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可以明显看出评审专家对项目情况并不熟悉,或者只了解其中的部分内容,无法客观、公正、合理地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从案例介绍的情况看,4位评审专家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各不相同,表明其评审意见几乎没有相似性并且分值相差较大,主要原因是这个项目包含很多专业领域,如有线、无线、计算机、网络、电源、应用软件、工具软件等。尽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了入选专家的基本条件,但很难有专家的专业面会如此广泛。此外,完全独立的评审具有两面性,好的一面是专家不会受到任何干扰,不利的一面是如果对项目情况不熟悉,加上不允许采购人代表发表意见,致使一些专家作出评审决定时没有"参照物"(从实践情况看,不少专家习惯于听取采购人代表意见)。

  其次,因为投标文件全部在网上,专家在评审时,对比查阅不是很方便(如果是纸质标书,则可以同时翻看几份投标文件进行对比),尤其是在本项目投标单位比较多的情况下,采取网上评标更为麻烦,需要专家把看到的重要内容单独记下来,否则就会看到后面忘了前面,打分时全凭印象和感觉。

  最后,一些投标人做事不够仔细认真,上传了很多投标文件附件(不像纸质标书装订成一本),每项内容都单独作为一个文件上传,而且少数投标人上传的文件名称还与实际内容不相吻合,造成专家反复打开多个文件,有时甚至找不到真正要查阅的内容。

  基于上述原因,为了得到更为公正的采购结果,以下几点措施或许能起到一定的作用:第一,把住专家入口关,并辅助合适的淘汰机制,以便保证专家质量;第二,限制投标人上传文件数量,让投标人合成两个文件(技术、商务)上传;第三,改善电子评标硬件条件,多提供几个屏幕,便于专家可以同步比较各投标人的相同内容;第四,如果预计投标人数量较多,则应该以纸质标书代替电子标书。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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