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报告由谁写应视情况而定
案例回放
“接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我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又逐字逐句地重新读了一遍。”提到最近处理的一起质疑案例,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多年的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感触颇深。前不久,该采购中心在某项目招标中遭到供应商的质疑,原因是评审专家小组无权出具废标报告。
“以前从没有见到过这样的质疑理由。”让该主任感到更苦恼的是,翻阅过《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后,他却发现这两部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废标报告究竟该由谁来写。其中,《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只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对采购项目废标后废标报告由谁来写,却没有具体明确。
案例点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有“参与评标报告起草”的义务,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款,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编写。但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却没有废标报告由谁来写的具体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集中采购机构对废标报告由谁起草的看法并不一致。他们又是基于什么考虑呢?
“废标实际上就是评标的结果。比如在某项目公开招标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依照招标文件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进行排序。但如果所有的供应商都不符合条件,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废标。”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李成明认为,废标也是评标结果中的一种,所以应该由评标小组出具废标报告。同时他也指出,评标小组是一个团体,不是个人行为,经过评标小组评审后确定的结果更具有权威性。
李成明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来支撑自己的观点: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等。在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不仅要推荐中标候选人,而且要说明具体理由。作为评标结果之一的废标,它的起草当然要由评标委员会给出。
记者随后又采访了一些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但大家对此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废标报告该由评标委员会起草还是应由集中采购机构起草,依然存有争论。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处副处长王周欢表示,针对本案例,废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出具。另外,到底是由评标委员会还是由集中采购机构出具废标报告,主要是看废标出现在哪个环节。“如果项目正处在资格预审环节,若出现废标情况,则可以由集中采购机构出具废标报告。但如果在评标过程中出现废标情况,则应由评标委员会出具废标报告。”
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三)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五)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四条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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