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个角度看政府采购:7小时评审经历全纪录
去年,笔者曾应某县政府采购中心的邀请,参加了一次该县政府空调项目的评审。这次经历让我对评审感慨良多。
13:30 驱车“赶场”
开标时间定在14:30。13:30,笔者从所在城市市区开车出发,赶到评审会议室的大门外时,距开标时间已经不到五分钟。其他四名评委已落座。五名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四名是在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的(包括笔者),一名是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基建的副主任,作为采购人代表。
其他三名专家中有一位是笔者以前就认识的某知名高校的教授,十一年前,笔者组织本单位第一次公开招标时,曾经请教过他,所以印象比较深刻,当时他已经六十多岁了,现在的他更是满头银发。其他两位专家观其神态,听其语气,基本肯定也在六十开外了。听他们说,他们是在家吃过午饭就往这里赶了,到评审会场大约花了两个多小时的时间,笔者不禁暗自庆幸。
14:30 进入角色
本项目经办人是该中心的一位有多年政府采购工作经验的中年人。利用开标前的短暂时间,经办人把该项目的采购情况向评委作了简单的介绍。本次招标已经是此项目第二次组织公开招标,第一次公开招标时,有三家供应商参加了投标,其中有两家供应商的报价明显高于采购预算,采购人又不能支付多出的部分,最终废标。本次再招标,采购人在时间上已经没有多少空余了,预留一个多月的交货、安装、调试时间,即使当天完成评审,顺利的话也要到6月份才能正式使用,正好赶在7月份酷暑到来之前,否则,该县政府的部分办公室将无法办公,县领导已经责成县政府办公室必须尽快落实。
评标室和开标室在同一房间(后来经办人告诉笔者,由于该中心一直没有固定的开标场地,经费也紧张,一般是为哪个采购人采购,评审现场就由该采购人负责解决),开标前已经有两个供应商代表也坐在了评审会议室内。到投标截止时仍只有这两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中心经办人决定终止开标仪式,并请两位供应商代表到会议室外等候,告之等评委会研究后,再决定如何进行下一步的采购活动。
15:30 变更方式
经办人明确告诉评委,由于投标供应商只有两家,不符合公开招标的条件,所以中止了招标,并向评委解释,鉴于采购人需求比较紧急,如果当场变更采购方式,需由采购人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再向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购人代表当场表示,项目不能再拖了,否则无法向县领导交代,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立即回办公室写申请;同时,经办人也与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通过电话取得了联系,汇报了本项目进行的大致情况,监管部门口头同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并要求该中心尽快将书面申请报送审批。
此后经办人又向评委解释,要当场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还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评委会要出具一个书面证明,证明招标文件中没有歧视性条款;二是两家供应商都要自愿参加竞争性谈判,如果两个条件不满足,采购方式当场还是不能变更。
经办人随即将两个供应商代表喊进评审室,向他们大致介绍了一下情况,表示准备现场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并将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成交原则做了简单的介绍,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征询两个供应商,是否愿意参加竞争性谈判。两个供应商都表示愿意参加。这时,笔者看了一下时间,已经15:30了。
16:00 初审文件
在确定变更采购方式期间,笔者把招标文件大致看了一遍。招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与该市采购中心制作的基本一致,没有明显的差错,只有个别地方在套用时没有调整过来。由于需要评委会写证明,笔者和评委又把招标文件看了一遍,技术参数上做实质性要求的地方不是很多,只是在品牌要求上,推荐了三个品牌,仅就招标文件而言,排他性不是很强。评委会一致推荐笔者来写证明,根据当地政府采购的文件要求,用规范的语言表示为:本次招标的程序和时间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没有明显的歧视性条款。评委们都签字确认。
以上程序都完成后,经办人才把两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拆封,分发给各位评委。两个供应商都是本地的代理商,甲公司参加过前次招标,代理的产品是推荐的三个品牌之一,乙公司没参加过上次的招标,代理的产品不在推荐的三个品牌之内。第一次报价甲公司比乙公司的便宜了2000多元,都比预算低几千元(预算约65万元)。笔者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首先审核了一下两个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生产厂家的授权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时间已悄然走到了16:00。
16:45 谈判遇阻
初审后,经办人征询评委意见,投标文件中是否存在需澄清的内容,评委们都说没有。笔者也将两份投标文件翻了一遍,发现两家代理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服务其实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乙公司代理的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业绩很少,因此不禁担心如果乙公司成交,售后服务如何保障。但由于竞争性谈判的规则,笔者也附和同意了其他评委的意见。经办人随即把两个供应商都喊进评审室,要求两个供应商再作一次报价,并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报价低者成交。两个供应商出门后分别向生产厂家请示价格。笔者利用这个时间,又把两份投标文件详细看了看,结果发现乙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没有投标产品这一型号,这点不仔细审查很难发现。笔者将此问题提交给了其他评委。其他评委审查后,都认为有必要请乙公司作出解释。这时,两个供应商都已把第二次报价以书面形式递交了进来,经办人单独要求乙公司就评委的问题作出解释。笔者发现乙公司对此问题并不明白,与生产厂家联系了半天后,乙公司解释说生产厂家可能把证书放错了,生产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这时,有个评委介绍其在工程招标评审时,遇到类似问题的处理方法,即先要求生产厂家将许可证传真过来,成交后再核查原件。其他评委都表示同意,笔者没表态。时间已是16:45。
17:30 成交取酬
又等了很长时间,传真一直未到,评委有点不耐烦。有评委建议经办人,让乙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成交,即让生产厂家提供原件核查,抓紧时间对两个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尽快确定成交人。笔者考虑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必须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由我起,如果再坚持,可能谈判就没法再继续进行下去,采购人、采购中心、其他评委都会对笔者有意见,也就同意了先比较报价的建议。结果两个供应商不约而同,都维持原报价不变,根据最低价成交的原则,甲公司应为成交人。经办人征求采购人代表和评委们的意见后,当场宣布了成交结果。在完成一系列签字手续后,笔者获得了300元的报酬(经办人特地说明,因为是从市区里来,所以报酬从优,一般只有200元)。一位一直坐在评审室未发言的女士热情地邀请大家吃过晚饭再回去,笔者发现已到下班的晚高峰17:30了。
20:15 平安到家
经办人介绍说,这位女士是采购中心新来的主任。考虑到高峰期过长江大桥不知要等多长时间,笔者和其他评委接受了晚饭的邀请。通过和主任的交流,笔者了解到该县采购中心隶属县财政局,正式编制仅三人,全年采购规模在三千万元左右,大多项目预算为几十万元,少的只有几千元。主任到中心任职才三个月,但编制仍挂在县财政局某科室。由于评审专家必须在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而本地符合条件的专家不多,很多抽到的专家不愿来该县评审,所以主任对笔者的到来非常感激。通过和其他专家交流,证实了笔者事前的猜测,几位专家都已退休在家,但身体尚属健康,所以才有时间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笔者不禁有些担心,如果他们在参加评审的路上或过程中出现意外,采购中心能否承担得起责任?晚饭结束,已是19:30,到家已近20:15,其他专家可能还在回家的路上!(作者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上一篇: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