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中标 采购合同应“联合”签订
案情回放
某天早上,A公司老总刚上班就收到了当地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来的调查通知书。通知书称:该局接到举报要求查处A公司在某血样分析仪医疗器械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的违法经营问题,A公司作为中标人并没有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依法不能参加投标,更不能中标,要求A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出说明和协助调查。
老总看完通知书后,马上要求公司项目负责人调出该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料。原来,该项目是联合投标项目,是A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并以最低价中标的。A公司并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但联合体另外一方是血样分析仪医疗器械的生产厂家,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文件提供了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提供了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资格和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老总后来了解到,举报人是从中标公告中发现中标人只是A公司,没有联合体投标的相关信息,得知A公司并没有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并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是A公司于是举报,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据此立案调查。
公司项目负责人查看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后,发现中标人确实只写了A公司,没有出现联合体,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人一栏也只有A公司,并加盖了A公司公章。问题找到后,A公司致函说明了情况并提供了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和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
A公司律师建议,除了说明函的内容外,还应当从法律的角度说明联合体投标人之一符合招标的要求,即有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不需要联合体双方都必须同时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同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修改中标通知书,血样分析仪的生产厂家也是中标人之一,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上再加上生产厂家的名称,加盖其公章。
随后,A公司把修改后的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给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地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向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调查取证,证实本案的确是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之一具有生产医疗器械的合法资格,根据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本次采购的中标和合同履行没有违法之处。
案情分析
本案因为中标通知书没有写明联合体的投标双方,导致了一场虚惊。根本原因是由于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公告中关于中标人的表述不正确引起其他供应商的误解。
那么,联合体投标的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该如何表示中标人?如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签订合同的供应商是联合体各方而非联合体一方(即使联合体投标协议中写明了由其中一方签订合同,也必须是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据此理解,中标人也应该是联合体各方,而不只是联合体一方,或者联合体主要一方,那么,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上写明的中标人也应该是“联合体各方”。
实际操作中,可以表述为“××单位和××单位联合体”或者“××单位、××单位”。虽然联合体是以一个投标供应商的身份出现的,但由于联合体供应商的身份仅仅在具体某一个采购项目中有效,联合体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未在有关部门登记,因此,联合体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涉及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必须以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联合体各方的名称出现;如果在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中只写明中标人是联合体一方,就很容易引起麻烦。
关于联合体投标是否需要各方都符合采购项目的特定条件的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作了不同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在采购实践操作中,就要分清楚项目的性质,如果是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联合体投标时,就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政府对货物和服务实施招标采购的,或者政府采购工程没有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则不适用《招标投标法》,而应遵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即“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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