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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与“撤销”投标含义不同

作者:王 巍 发布于:2010-11-15 10:26: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项目当日9点整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5家供应商依次递交了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缴纳了投标保证金。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眼看着9点即将到来,采购代理机构作好了一切准备就等正式开标时履行各项程序。

  还有2分钟投标时间即宣告截止,意想不到的情况也在这时发生了。在已经投标的5家供应商中,有3家提出要撤回投标,表示因个人原因不再想参加此次采购。这一状况让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都措手不及。在还有几分钟就开标的情况下,若3家供应商不再投标,就意味着此项目只能因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而废标。这无疑会拖延采购时间,造成许多麻烦。

  正当采购代理机构不知所措时,另一家未提出撤回投标的供应商主动举报,该3家供应商曾在其他地方组织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有过串标记录并被处罚,这家供应商认为,3家供应商在此时作出不合时宜的举动定有蹊跷,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查明后再作决定。

  既然这样,为了稳妥起见,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协商后决定该项目暂作废标处理,但投标保证金暂不予退回,查明情况后再行处置。此举遭到3家供应商的强烈抗议。

  经多方查证,此3家供应商果然为“陪标供应商”。事情起因是某实力较强的企业对该项目产生浓厚兴趣,为了能够力拔头筹,暗中串通了3家供应商为其陪标。没想在开标当天,该供应商因交通问题无法及时赶到开标现场,本无意真正参与竞争的3家陪标供应商只能在正式开标前撤回投标,以免“喧宾夺主”。

  如此一来,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没收3家陪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但被供应商投诉到财政部门。

  “撤回”与“撤销”

  《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从法律的字面意思上可以清晰地看到,要约的撤回成本更小,因为受要约人在知情之前或者知情的同时也了解到了要约人取消要约的通知,受要约人无需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也不需要对达成合同作任何准备。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表示,投标文件在法理上是附带生效条件的要约,也就是说,投标文件可以撤回或者撤销。由于开标之前投标文件是完全密封的,因此,即使其已在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手中,也不能视为“已送达”。只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到来时,这种“送达”才能够实现。

  那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取消投标,可视为“撤回”,之后则为“撤销”。

  “撤回”可不没收投标保证金

  上海市财政局法律顾问王周欢认为,供应商撤回投标文件可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因为撤回的行为发生在开标之前,此时投标文件未被开封,更为重要的是,其也没有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换句话说,采购人可视为该供应商从未参与过投标。但如果供应商是撤销投标则情况不同,此时投标文件及其作出的投标承诺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再行取消则性质严重,采购代理机构可没收投标保证金以赔偿采购人的损失。

  金翔同时也提示,如果某一投标文件已经按时送达,但此后又收到了一份撤回信,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该撤回信的真实性被确认之前仍唱出该标。因为一旦在开标时没有唱出,则将导致该投标文件不能进入评标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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