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评岂能改变评审标准
“E公司不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怎能成为此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人呢?”8月13日,在一个监控系统项目招标结束后,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遭到了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的质疑。
对两项质疑答复不满
A公司提出了两项质疑:一、本招标项目应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施工”,而招标文件却没有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作出规定,E公司也不具备上述资质,因此不应成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人;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GB50348-2004标准对本公司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8月17日,采购代理机构给予了这样的答复:本项目在招标文件的制作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邀请专家进行了严谨的论证。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在此次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独立评审的。E公司在此次投标中,设计方案具有明显优势,A公司的投标文件安防设计未按新的安防标准(GB50395-2007)进行。因此,此次采购的结果公平、有效。
由于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8月19日,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请求当地财政部门取消E公司的中标资格,纠正错误的评标结论。
复核环节抬高安防标准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该项目是否需要投标人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应由依法组建的论证专家组进行论证后确定。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是经专家论证并最终确定的,并无不妥;招标文件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此,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E公司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是合法有效的。
而对于A公司提出的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GB50348-2004标准评审其投标文件”的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在调查中发现,招标文件作出的要求是“符合国家标准(GB50348-2004)”。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A公司的质疑函后,组织了原班人马对此次采购进行过复核。不过,在复核中,评标委员会却是用GB50395-2007标准来要求A公司的,并作出“A公司的投标文件安防设计没有按新的安防标准(GB50395-2007)来设计”的回复,显然违反了招标文件本身所规定的适用标准。因此,当地财政部门支持了A公司的该项投诉事由。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此次采购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队伍应当职业化
对于上述采购中复核环节评标委员会对A公司评审背离招标文件规定、抬高评判标准的问题,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人士普遍认为,不管是初评还是复核,评审专家都只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来进行,在此次招标中评审专家背离招标文件、擅自抬高对投标人的要求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追究相应的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时应当注意到评标委员会抬高了评审标准(因为招标文件是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质疑答复也是由其作出的,两个标准不一样不应该没意识到)而未注意到,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公共采购法国际合作项目主任、中国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富国指出,在现行体制下,政府采购的权利交给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又交给了评标委员会,而评标委员会是临时组建的团体,采购活动的风险不言而喻。因此,曹富国提出,我国应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政府采购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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