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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认证须拒绝“暗设门槛”

作者:杜子越 发布于:2010-10-25 10:36: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其实我们也不希望把事情闹到这一步。”某国内知名品牌的区域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感叹。

  原来,前不久,他代表公司向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就其操作的省公安厅办公设备项目提出质疑,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严重的技术壁垒,由于没有得到满意的答案,质疑最终上升为投诉。近日,投诉处理结果公布。该省财政厅认为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存在一定的倾向性和排斥性,于是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责令该省政府采购中心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组织招标。该负责人坦言,虽然投诉已经得到了处理,但想想各方为此付出了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实在也不觉得有什么可高兴的。

  办公设备项目采购是一个普遍性很高的项目,对于已具有多年政府采购经验的政府采购中心而言,本没有任何难度而言,为何最终却得到了废标的结果?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调查后发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货物制造厂商取得COPC认证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还要求投标货物已经取得CE、HDI认证,对于取得认证的各给予0.5分,否则不得分。

  暗设门槛违法

  “COPC、CE以及HDI均为欧洲认证,在中国公安部门用机中为什么用欧盟的强制认证而不采用中国的强制3C认证呢?”一位政府采购业内专家一语中的,点破其中玄机。

  投诉人也认为,以上内容存在严重的技术壁垒,阻碍了其他品牌的参与,具有明显的暗设门槛和排他性。在向该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后,双方交涉未能达成一致。一气之下,该投标人把采购中心投诉到省财政厅,以期得到公正的解决结果。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据此不难发现,本案中的招标文件设定的条件对投标人资格有着明显不合理的限制,有悖法律规定。与此同时,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专家同时表示,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的一种凭证,但并不是惟一凭证,一个产品质量的好坏不能只用是否得到某个认证机构的认证作为衡量标准。

  行业排名能否做评分依据

  招标文件中,投标货物品牌性价比认可度等情况被分成三档。第一档:品牌性价比得到消费者普遍认可,品牌知名度和中国市场占有率(IDC统计数据)为第1名的得3分;第二档:品牌性价比认可度较高但低于第一档品牌,品牌知名度和中国市场占有率(IDC统计数据)为第2名至第5名的得2分;第三档:品牌性价比认可度较高但低于第二档品牌,品牌知名度和中国市场占有率(IDC统计数据)为第6名以后的得1分。

  专家表示,用某一行业排名来评分,有悖公平、公正原则。“难道排名前列的多得分,排名靠后的就少得分吗?这样做只能造成行业垄断。”投标人对此也表示疑惑,认为用IDC数据中行业排名来评分是严重的不公平行为。由此可见,上述行为也有悖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以及世贸组织的贸易竞争原则等。该省财政厅为了维护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尊严,认真核查每一个投诉项目,以给投标人提供一个合理的竞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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