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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投标人改错只是特例

作者:张亮 发布于:2010-08-18 11:13: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7月5日,受采购人委托,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就寄宿制学校厨房设施进行公开招标。7月27日上午,开评标在一家宾馆如期举行。开评标现场的客观公正得到了供应商的一致好评。然而,在唱标过程中,当唱标人念到几家投标人投标包数时,投标现场一些供应商开始窃窃私语。
 
  在开标结束后,有一部分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出质疑。原来情况是这样:该项目需招标四人连体餐桌椅、单头大锅炉灶、双眼大锅炉灶、排油烟罩(含烟管、抽排风柜)、煤气罐;双门蒸饭车等。采购中心按照分包及配送地方式将该项目分为四包:包1四人连体餐桌椅12506套(送往A市);包2(送往B市)以上产品617件/套;包3(送往C市)以上产品285件/套;包4(送往D市)以上产品952件/套。标书规定,供应商对上述四包任意选两包进行投标。
 
  在开标现场共来了17家供应商,他们大多数按照标书规定,任选两家进行投标。但是有5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包数超过了两家。这引起了其他供应商的不满,他们认为由于标书制作的问题,导致竞争不公平。开标结束之后,就立马有供应商提出了质疑。
 
  在评标专家去样品存储库打完样品分后,采购中心随即召集评标专家委员会、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及纪检委的领导进行紧急讨论。
 
  经过一番激烈的讨论,最终专家达成一致意见。投两包的不变,根据此次分包数性质,对投两包以上的投标人做以下处理:
 
  四包全投的,除第一包算作投标人已投之外,其他三包里任选一包;投三包的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投了第一包的,该包固定,在剩下的两包里任选一包;未投递一包的,只能在2、3、4包里任选一包。为防止供应商选择对自己有利报价的那一包,任选哪一包由抓阄决定。
 
  采购中心将这个决议跟供应商进行了沟通,所有供应商同意了这一做法,最终此次招标得以圆满完成。
 
  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对于这个事件,该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认为,那5家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做,投错标应付全责,招标文件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招标文件中将以上采购物资分为四个包,是由于该省地质状况复杂,投标人中标后配送过程较为艰苦。因此,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根据全省各市具体情况的不同,将四人连体餐桌之外的厨具分为三包,以便于运输配送。这样做的本意是希望投标人投了第一包之后,再在其他包里任选一包。
 
  开标过程中,大部分投标人确实如采购中心所希望的那样投了两包。这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没有任何问题,而剩余三家投标人投了两包以上,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责任在投标人一方。“当然,如果投标文件中再强调一句‘投两包以上者或投一包者为无效投标文件’,就不会出现上述情况了。”
 
  无奈中给予修改机会
 
  如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投两包以上的视为无效投标,于法于理都是可以的。但打完样品分之后出现的具体情况让采购中心开始犯难。
 
  原来,上午开标时有一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作胶装处理,被判为无效投标。下午专家在打样品分时,又发现有5家供应商样品提供不全,其样品分为零分,技术分也直接被拉下来。如果将那5家投多包的投标文件做无效标处理,就只剩下6家供应商,如果再在投标文件中发现问题,真正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就更少了。
 
  由于采购人希望这批厨具能尽早采购下来,并要求采购的厨具质量高。因此,若没有充分的竞争,很难达到采购人的要求。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专家们给了那5家投多包的供应商一次机会。但是,如果采购中心在唱标环节中发现了这个问题,并且将这5份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标,那么此次招标项目的结果会怎样很难预料。
 
  折中办法是否合理?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就此案例采访了北京会计学院教授苏建国。他认为该招标文规定的“任选两包”没有任何问题,不用再画蛇添足加上其他规定。投标人在拿到招标文件之后如发现招标文件有不明之处,应该及时向采购中心咨询,如果没有疑问,就表明认可了该招标文件。投标人未读懂招标文件是自己的错,采购中心对其做无效投标处理,也是有充分法理依据的。
 
  苏建国认为,正常情况下,若其他供应商对此进行投诉,采购中心肯定会遭到处罚,甚至有可能导致整个项目废标,从而进行重新招标。但本案例的处理结果是经专家讨论决议,在其他供应商以及采购人都同意的情况下完成的,可另当别论。而且采购中心让那5家供应商对包2、3、4采用抓阄的形式进行任选,这一做法也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投标公平。
 
  苏建国还表示,即便是在唱标时未发现投标人有明显的不符招标文件的情况,专家在评标时依然有权对其做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因此本案例只能算作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若再有此类情况发生时,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应依法对这类投标文件做无效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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