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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实施资格后审

作者:戴宝俊 发布于:2010-07-12 10:13: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基层人民法院新建审判大楼工程多联体智能化空调机组及配套设备公开招标如期举行,6家供应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该项目采取资格后审方式,以综合评分的高低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资格后审阶段,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办法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提交的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资格后审资料逐一进行审查,对个别投标人资料审查资料复印件不够清晰等情况进行了质询和澄清,并与相关资质证书原件进行了核对。根据资格后审结果,评标委员会确定除投标人F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后审条件外,A、B、C、D、E等5家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进入后续评审程序。最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要素及其评分标准,对5家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打分,最后确定A公司作为中标人。

  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B公司先后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并向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和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反映评标委员会采用的资格审查办法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资格审查不公正,A公司不能作为中标人,其主要事实和理由是:资格后审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曾要求B、F等公司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原件进行核查,而没有对A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原件实施核查,要求取消A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对B公司投诉反映的情况很重视。经查证,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2人,另5名技术经济专家均为异地评委,且均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符合相关法律规范;招标文件明确该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后审资料中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并用括号提示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料应带原件备查”,在开标、评标、定标及无效投标文件的条款中,明确在资格后审过程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书、资料原件备查或提供不全的,其投标文件无效”,不能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格审查资料提出了澄清要求,对复印件不够清晰的要求投标人提交备查原件进行了比对查验。B公司投诉反映资格后审中评标委员会对部分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进行质询和澄清的情况属实。但澄清过程既没有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也没有要求或接受投标人提供任何补充资料,由于部分投标人提供的复印件不够清晰,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备查”的相关证书原件比对查验,并不是必须对所有投标人的相关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原件“必查”。澄清及原件核验比对并非招标文件规定的对每一个投标人资格后审的必经程序。

  受理投诉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针对B公司的投诉,经过调查分析,在弄清事实真相后,认为资格后审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B公司诉求取消A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随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投诉查处情况及处理意见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作了汇报,并商请市纪检监察部门及招标人约谈投诉人B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落实投诉处理决定,保证了项目的正常进行。

  因资格后审引发质疑与投诉的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对招投标各方当事人而言,有以下启示:

  明确资格后审标准及方法

  当采购项目适宜采取资格后审方式时,其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其资格后审操作规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表达。

  资格后审程序一般在开标后的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实施,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作为无效标处理。与资格预审相比,资格后审有压缩招标采购周期、提高招标采购工作效率的显著特点,但也相应压减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公示以及投标人质疑与澄清的过程。一旦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资格后审要求在理解上形成歧义,就可能造成中标结果公示后的异议、质疑与投诉。此时再处理质疑与投诉的实际效果也稍显迟缓。

  因此,如果采取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专设资格后审章节,详细说明资格后审的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及审查程序和方法。如本案中可以在资格后审澄清与说明条款中明确表述: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需要,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提供的资格后审资料进行澄清和说明,或对资格后审复印资料提供原件查验核对,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原件核查。投标人不予澄清说明或没有提供原件核查的,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资格后审操作规程清晰明确和充分表达可以帮助投标人正确理解。

  以资格审查资料为依据

  资格后审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资格审查的具体情况,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相关资料内容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地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但资格后审的依据只能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审查委员会不得要求也不应当允许投标人提供任何外部证据或补充资料。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办法以及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确认投标资格是否合格。否则,就实质上构成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接受了投标人提交的补充投标文件,违反了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的相关法律规定。

  结果应当公开和公示

  由于资格后审一般在开标后的评标阶段进行,其与评标定标过程呈连续不间断状态,简化了资格预审结果公告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沟通反馈的程序,虽然投标人对资格后审的异议可以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一并提出质疑与投诉,但在评标结果确定后处理投诉一般均处于被动地位,其实际效果往往与事前的主动沟通有一定差距,因此,招标人应当通过必要的形式公示资格后审结果,及时与相关投标人沟通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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