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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误”和“选择性报价”须分清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0-04-22 11:32: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不久前,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服务项目的招标中,遇到一件让其左右为难的事情: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A公司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小写金额为420.3173万元,大写金额为肆拾贰万零叁仟壹佰柒拾叁元。对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熟悉的评标委员会随即向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提出疑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报价前后不一致如何处理有没有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立刻向评标委员会作了介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评标委员会遂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决定:“A公司的报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那我们就以大写金额为准了。”可在评标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唱标人却说:“那就糟了,我唱标时没有注意到他们的投标价格不一致,唱标时我只唱了数字。”
  
  “那麻烦了,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说,“如果此时以小写金额为准,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以大写金额为准,又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一筹莫展,评标活动不知如何继续……
  
  上述案例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A公司的不同报价应定性为“选择性报价”还是“笔误”?评标委员会该作何处理?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唱标人唱完标却未发现投标函中报价不一致的问题,算不算存在过错?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的过程中,应如何处理采购实务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本期案例邀请到的点评嘉宾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锋。

张雷锋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属于选择性报价
  
  上述案例中,A公司大小写报价的不同应该定性为笔误,而不应把它界定为选择性报价而予以排除。因为选择性报价一般价格差距不会太大,但上述采购中,A公司的大小写报价相差十倍。A公司的大写报价多写了个“零”,不影响报价数额,但是小写中因此多出个“0”,就差了十倍,很明显这属于投标文件制作中的笔误。因此,对于A公司的“不同报价”,不应生搬硬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之规定,而应结合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其他位置的报价,以单价汇总金额来修正总价。
  
  只关注其一无过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代理机构负责唱标的工作人员如能在唱标时同时关注投标报价的大、小写金额,注意其是否一致当然更好。但如果仅宣读了投标报价中的大写金额或者小写金额,也不能说有过错。因为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当仔细核对投标报价的大、小写是否一致,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大、小写金额也往往是一致的。因此,唱标人有理由相信投标人的大、小写金额是一致的,可以不核对。在我看来,上述采购中,A公司在报价时存在过错,代理机构的唱标人没有过错。不应照搬有关规定
  
  上述采购中,没有被唱出的正确总价在评标时是可以被认可的,因为案例中未宣读的正确报价不是唱标人故意不宣读,也不属于投标人故意选择性报价,而是唱标人宣读了一个有笔误的报价。
  
  在我看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的规定,是为了避免供应商故意隐瞒报价的情况,而不是为了规范笔误。采购代理机构首先应以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为准则,但也不能生搬硬套所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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