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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组成岂能随意

作者:马海瑞 发布于:2010-04-21 15:03: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一个预算金额为100余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一小时,进行了评审专家的手工抽取。与被抽中的五名评审专家沟通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有两名专家在外地出差,一人因工作关系无法前来评标。
  
  开标在即,专家数量却未能达到法定人数,怎么办?采购人代表与采购代理机构商议,“我们单位的两位同事也是专家库里的经济专家,干脆就让他们来填补这个空缺吧。”时间紧急,采购代理机构于是接纳了采购人的建议,加上采购人代表共五人组成了评标委员会。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最后从五家合格投标供应商中选出B供应商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结果,开标后的第三天,中标公告刚刚发出,采购代理机构就收到了A供应商的质疑--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要求重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最终当然无法说服有理有据的供应商,最终,此案件被投诉到当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该项目招标结果被判无效。
  
  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例,却反映出存在于某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抽取方面的问题。一是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以怎样的方式产生?二是何时为抽取评审专家的最佳时间节点?
  
  专家抽取须把关
  
  “抽取专家虽不是政府采购程序的第一步,也不是最后一步,但却直接影响到最终的采购结果。”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某业内资深专家表示,评标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关键环节,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评标,任何人不得干涉。这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此外,不论是组成时间,还是构成人员,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谨慎。如果评标委员会组成存在问题,那么,不管采购组织操作得多规范,评审结果都难以让人信服。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成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以随机的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案例中“内定”评审专家的做法显然有违公平。
  
  而对于特殊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随机方式是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需经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才可以采取选择性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时间节点要控制好
  
  “开标前几个小时才进行评审专家的人工抽签,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某地集中采购中心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其所在的政府采购中心从去年开始实施专家抽取的自动化。按照项目的要求,系统会提前一天向被抽取的专家发出语音通知,如果遇到专家不能到场的情况,就会继续进行自动抽签、语音通知。
  
  评审专家名单在项目结果确定前应该保密,所以,过早抽取,难免有泄密的隐患,但如严格按照规定,即在开标前确认评审专家,操作起来并不容易实现。由于目前各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大多为兼职,硬性管理难度较大,不提前沟通,很难保障专家在通知当天到岗。
  
  采购人不应做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询价中,评审专家的数量均不得低于三分之二。此项规定自然是为了限制和平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的作用。
  
  “我们也是库里的专家”,案例中采购人代表要求参与评标是不合法的。“纵使这两位采购人代表以专家身份参加了评标,这一次也是绝对不可以的。”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士对记者说。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评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仅如此,《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评审专家的回避原则,“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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