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改变 项目可申请取消
2008年12月9日,某市教育局发布数字图书馆项目招标公告。2009年1月20日,项目如期开标,经评审,北京书生数字图书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公司”)成为预中标人。评审当天,接受项目委托的该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评标结果送到教育局确认。但教育局迟迟没有作出任何决定或者答复。直到3月22日,教育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了取消项目采购的申请,采购中心于4月2日在网上发布该项目的废标公告,同时向各投标人发出了“废标通知书”。
原来,教育局在项目采购期间,先后收到省、市《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文件。为落实发展规划纲要,该市教育局与省会城市教育局研究决定联合建立数字图书馆。根据新形势的要求,教育局党组研究决定,提出取消本次市级数字图书馆项目采购申请,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在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终止了采购活动。
4月7日,该市教育局与省会城市教育局根据两市政府部门联合发布的“同城化建设重点工作规划表”宣布正式启动数字图书馆建设,以整合双方优势资源,共建信息化平台,促进两地教育资源共享。
在同一天,书生公司正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认为教育局未按法定的时间公布中标结果,并用之后的政策否决之前的项目招标,其行为属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
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教育局的废标理由是否成立?二是书生公司在项目采购中是否受到了侵害?
遇重大变故 采购人可废标
经财政部门调查,教育局的项目采购发生在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1月20日期间,而省、市二级政府的《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确实是在此时间段内先后下发。教育局之所以从1月20日收到评审结果后直到3月22日才提出废标申请,是因为收到新政策后却没有收到明确具体落实的措施,正在等待上级部门的执行计划制定。
教育局的代表也表示,虽然《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已经确定本市教育资源要实现与省会城市的共享,但是具体措施不出台,他们也不敢轻易废掉首次招标的结果,可确定中标结果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又不符合现实,因此只有等待,直到具体措施出台并明确了教育局不能再单独组织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后,才提出了废标申请。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张澜涛认为,教育局的废标行为并不违法,此情形正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典型情形之一--“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在法律上,这种情形也被称为“不可抗力”。面对国家政策,作为行政部门的教育局应当无条件服从并严格执行。因此,教育局的行为并无过错。
中标人权益受侵害可申请赔偿
张澜涛同时认为,由于我国法律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国家的确不能用事后的政策去要求政策颁布之前的行为。但是在该案例中,因有明确证据证明国家政策的发布是在项目采购期间,教育局提出废标申请的行为也在确认中标结果之前作出的,因此,整个项目从操作上来讲应无责任。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部副经理徐舟表示,书生公司有可能在整个事件中受到了利益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害,毕竟它参与了项目的全过程投标。但是,由于采购项目并未结束,教育局与书生公司也没有签订采购合同,因此,书生公司的损害并不能要求教育局进行赔偿。但由于该项目的变故因国家政策引起,书生公司的救济途径可尝试申请国家赔偿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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