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合理低价投标应被接受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9-12-09 10:29: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市卫生部门自行组织采购血样分析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共有4家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采购人按照公开招标程序依法组建了评审委员会,评标当天经严格打分,推荐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评审结果一公布,排名第二的B公司代表就坐不住了,他们当场指责采购人有不公正采购行为。虽然在工作人员的安抚下B公司代表离开了开标场地,但是第二天他们就对采购人提出了书面质疑。
B公司认为,A公司的投标报价仅仅比采购人公开的项目预算价多出6000元,而作为其他3家公司中的最低报价,B公司给出的价格比预算价高出2万元。排名后两位的C公司和D公司投标报价分别仅比B公司多出2000元和3000元。也就是说,B、C、D公司的价格为正常的血样分析设备的市场报价,以A公司报出的价格根本无法在市场上买到该类仪器。由此,B公司断定,A公司存在严重低于成本价竞争行为。
采购人对B公司的质疑很快作出了答复。他们表示,由于此次采购的血样分析仪器中需要安装一款血样分析软件,其他几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中包含了此款软件的成本,而A公司表示他们提供的仪器中分析软件系自主研发,成本相对低廉,且前几年已在多款产品上进行了成功的应用。因此A公司决定从2009年起,销售产品不再计算该款软件的研发成本。在这次投标中,A公司同样没有计算软件费用,所以整体报价下降了不少。
B公司对采购人的答复并不满意。B公司认为,A公司不计算软件成本的投标行为,其本质是向采购人实施赠送。采购人承认了A公司中标候选排名第一的资格,实际上是接受了赠送,这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
双方僵持不下,B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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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焦点:是否低于成本价
业内有关专家认为,解决此案例中的矛盾关键在于判断A公司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调查低于成本价竞争行为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在市场上圈定一定的范围进行调研,发现价格异常,就要求供应商给出合理解释,之后再核实供应商的解释是否属实即可。
在此案例中,如果A公司提供的设备中血样采集软件确属自主研发且应用得较为成熟,在一段时间的销售过程中已完全收回了软件开发成本,致使今后的产品销售可不包括这部分费用,那么A公司的低价投标行为情有可原,应不属于低于成本价竞争。
问题的另一个关键点是,如果A公司在产品销售中忽略掉软件费用是今年年初就作出的决策,并非单独针对本项目,这也可以从另一层面说明低价投标并不违规。
引发思考:如何才算合理低价
如果A公司的低价投标有效,那么其行为则可被称为使用合理低价投标。有采购代理机构产生疑问,何谓合理低价呢?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三处的工作人员曾经举过一个例子:在某个工程项目中,一家供应商的部分建筑材料是在从前承包的项目中剩余的,他们欲把这部分材料应用到即将投标的项目中,并且不计算费用,致使其投标报价比其他投标人都低出很多。
如果供应商所说的情况属实,这就属于合理低价,并非低于成本价。这种投标行为目前各地的通行做法是承认其投标行为有效。
业界普遍认为,合理低价投标行为在技术条件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大大节约财政资金,供应商也因此赢得了商机,应该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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