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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投诉应有的放矢

作者:俞洪兵 发布于:2009-12-02 11:14: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期,某市一中学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批教学仪器设备。该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
  
  由于本次未涉及特许经营,采购文件也未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特殊限制条件,除规定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条件外,仅要求,供应商提供所供仪器设备是正品的证明,并保证售后服务即可。然后该市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谈判小组,并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履行了谈判等程序。
  
  供应商寄出5封投诉书
  
  外市的一家公司M从4家供应商中胜出,成为中标候选人。供应商H在本次竞争中未能中标,他们认为自己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只有他们才真正合符供应商资格,本次采购结果损害了他们的权益。于是寄出5封书面投诉书,一封寄给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其主要内容是: M公司不是代理商,其授权书是假的,现M公司正在外地联系货源,要求政府采购中心查处造假者,且查处之前不得公布成交结果。另四封分别寄给该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内容则是反映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中标”,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要求查处之前不准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成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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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本身存在四个问题
  
  投诉书寄出后, H公司没有得到上述方面的受理,尽管有关方面也向其进行了解释,但H公司还认为自己是“唯一代理商”,最有资格中标,他们投诉是维护自身权益没有错。那么这一投诉究竟错在哪里呢?笔者认为:
  
  一是错在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认识上。“唯一代理商”仅是生产商授予某一供应商在某一地区的销售代理资格,这只是一种企业间的相互约定,无任何法律效力,根本不是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由《政府采购法》和具体采购文件所决定的,本次采购文件对采购项目没有特殊要求,也没有对供应商提出特定条件,因此,无论是M公司还是其他供应商,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就具备了供应商资格,只要M公司提供的货物最合符本次评标标准,M公司就应当中标。显然,H公司的“他们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只有他们才真正合符供应商资格”的认识是错误的,这是他们把生产商所规定的代理商不得跨地区销售的企业规定,误认为是供应商的“资格规定”,而且这种认识与《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是相违背的。这也是导致H公司投诉错了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错在投递主体不正确上。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书的递送主体应当是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这就是说,投递的主体只应当是一个,那就是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应当只寄给该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管理处,而H公司则是将投诉书寄送给该市的政府采购中心,以及该市的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
  
  显然,H公司违反了上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仅使投递主体不正确,还使投递主体由一个变成了多个,因而得到了不予受理的下场。
  
  三是错在投诉事实不真实上。H公司投诉书中所反映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合。首先,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暗箱操作”,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并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其次,M公司没有说自己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也没有提供什么成交货物生产商的授权书,只是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所供仪器设备是正品的证明资料,因此H公司在投诉书中所说的M公司制造假授权书的事实不成立;再次,政府采购中心所履行的采购程序合法合规。政府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谈判小组,并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履行了谈判等程序,M公司是从4家供应商中评出的,而不是人为指定的。由此可见,H公司在投诉书中所反映的事实都是凭主观想象的。
  
  四是错在投诉程序不合规上。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的正确投诉程序是,首先要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时做出答复,或对其做出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而本例中的H公司既没有向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即向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也不存在被质疑人未按时做出答复,,而是完全跨过了质疑程序,直接提起投诉,显然H公司的投诉程序不合规。
  
  供采双方需加强沟通
  
  通过这个案例,采购各方当事人其实都应该有自己的收获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对H公司等类型的供应商来说,一定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要真正弄明白“唯一代理商”的含义,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把握自己的权力、义务,投诉的前提、渠道、程序和方法,绝不能对政府采购的规定还是一知半解就投诉,也绝不能不中标就投诉,投诉前一定要认真研究,确定是不是应该投诉。
  
  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来说,一定要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对政府采购中心来说,要进一步规范行为,努力为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服务。尽管本案例中的政府采购中心没有错,但有一点可以说明,如果该市政府采购中心能加强针对性的宣传,各项工作也都到位,就不至于发生H公司投诉的事件,因此,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要进一步规范行为,努力为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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