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隐性门槛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一个项目虽然没有接到任何投诉和质疑,却引起了很多供应商的不满。
据介绍,该项目是该市某局所需要的一个网络系统工程。在招标公告发出之后,很多家供应商前来购买采购文件,然而在开标的时候,前来参加的供应商数量大大减少。开标还没有结束,几位供应商的代表已经满腹牢骚准备离开了。
“我们也是在开标的时候才察觉到这个项目的招标文件可能有问题。”该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据了解,为了充分满足采购人单位对网络系统工程的需求,采购文件的制作过程由采购人单位来负责。在发现供应商的异常反应之后,该代理机构找到了当天前来参加投标但是没有中标的供应商了解情况。原来,该项目对于供应商提出了一些看似“平和”的要求:需要具有三年之内该局系统内部其他单位同类项目的承接业绩,并且在本市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网络……如果不满足这些要求,将酌情扣分。“真正能达到要求的企业寥寥无几。”该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介绍说,“也就是说只有两家或者甚至只有一家供应商在这个项目不被减分。这也就造成了很多供应商放弃了这个项目,而另一些供应商则不惜成本降低了报价。”但结果是,这些供应商通过降价来“委曲求全”并不成功,仍然只有一家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企业成为了此次采购的中标供应商。
不合理条款“隐形”后危害更大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需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本案例中,之所以没有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里的不合理条款穿上了“隐形衣”。
分析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要求可以看出:首先,三年之内做过“该局系统内部其他单位的同类项目”,也就是说供应商至少是一家在几个省市内有良好发展状况的企业,因为网络系统工程不可能每年做一次,而且该系统在每个市也只可能有一个局级部门;其次,在该市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系统,也就是说供应商在满足以上条件之后,还要是一家在该市发展状况良好的企业。但是,能满足这两项的企业寥寥,采购人单位这样制作采购文件,是存在一定倾向性的。但是让很多供应商很郁闷的是,这样一个不合理的条款被留了一个“出口”,那就是这两项并不是不满足就要出局,而是进行减分。“这个潜在意思就是,如果不是我想要的那家供应商,就要靠价格和额外的服务来拼了。但是有这样一个机会存在,供应商如果要进行质疑和投诉的话,就会处于弱势了。”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负责人这样说,“这种隐性的不合理条款危害性更大,不但会影响这个项目的采购质量,还会进而影响整个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风气。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会产生怀疑,觉得自己被愚弄了。”
应建立“需求”管理制度
根据该案例,业内一位专家提出:应该建立一个需求的管理制度。“这个制度不是那种详细地规定什么情况下哪些要求能提、哪些要求不能提,而是对提这些需求的出发点、需求的论证和审查程序进行一个要求,不仅用来杜绝显性不合理条款的出现,同时也要用来从根本上消灭隐性的不合理条款。”
“现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行业都已经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这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企业在处于相对弱势的情况下,政府采购的相关部门就应该更加重视维护企业的利益。”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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