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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期限不得缩水

作者:刘燕 发布于:2009-10-27 17:40: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信息公告的合法合规,越来越受到了各地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重视。因信息公告不合法而遭受供应商质疑投诉的采购中心不在少数。采购中心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因为细小之处的粗心而引发投诉。

  今年2月1日,某省卫生部门新建的办公大楼装修完毕,欲采购一批380万元的木质办公家具装点气派的新楼。经过前期聘请专家对需求的充分论证,该部门对项目的采购需求把握得十分到位,通过市场调研了解价格行情之后,该卫生部门将该项目的采购委托给了当地政府采购中心。2月19日,采购中心就该项目在政府采购指定宣传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并同步公布招标文件,至2月27日,共有9家当地及外地家具供应商参与了投标。2月28日,该卫生部门就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技术条款进行了澄清说明,并发布了更正公告。3月8日下午5时,采购中心关闭网上投标通道,停止了该项目的投标。

  但在截止投标的第二天,W品牌位于北京的家具供应商K向该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质疑理由为信息公告时间不足法定时间,耽误了其投标。采购中心在答复中表示,虽然在项目投标期间对招标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澄清说明,但已经发布过更正公告,因此,项目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停止投标符合规范要求。

  供应商K对采购中心的答复十分不满,并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称采购中心的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公告存在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供应商K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该案例引发了关于两个问题的讨论:第一,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期限应为多长时间?第二,招标文件在发出期间做过澄清或者更正,采购中心应该如何作为?

  招标文件发布不得少于20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货物和服务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就是说,只要是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其公告发布时间均不得少于20天。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有关人士表示,2009年2月只有28天,在这个时间点之前发布的招标公告,要考虑到这个因素,切忌还以一个月30天来计算发布公告的日期。该人士分析,在该案例中,即使没有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也不应该是3月8日,而应该是3月10日。何况在公告过程中又进行了澄清说明,因此投标截止时间更应该向后顺延。

  澄清应于截止投标15日前做出

  有关专家表示,《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做出。该案例中,由于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是公告发布9天之后才做出的,按照公告必须不少于20日,且“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计算,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应该是在3月8日的基础上顺延7天,即在3月15日截止投标才符合规定。

  同时,该专家表示,当投标文件涉及澄清、说明或者修改等事项时,除了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发布公告和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外,还要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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