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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章在投标中是否有效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9-10 11:00: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9年5月20日,某代理机构组织电梯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而投标人S公司盖的是公司合同专用章,但负责资格审查的公证处人员审查时未发现这一问题。评标结果,S公司以1500万元中标。招标活动结束后,供应商T公司质疑中标人公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随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在S公司密封的投标文件中有一份授权委托书,明确该章为公司授权,合法有效,委托书上盖的是单位公章。

  对本案的处理,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是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因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盖单位公章,而该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应当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评审专家的评审依据只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要盖单位公章,而投标人盖的是合同章,严格来说,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但如果认同合同章,就改变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比较牵强。如果认定中标无效,估计会进入诉讼程序,会涉及授权公章问题。在诉讼中对公章的法律效力认定会比较麻烦。

  二是维持原中标结果。S公司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单位公章,但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且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及公证人员均没有表示异议,应当视同认可、默认其授权行为。S公司认为,如果在资格审查时发现不符合条件并提出,公司没有意见。现在已经通过了资格审查,且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做出中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公司不能接受。

  在上述案例的争论中,就出现了下列三个问题:认定中标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企业合同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资格审查可否由公证处进行?

  如果按供应商T公司的投诉,以S公司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响应为由,认定中标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七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可以认定中标无效,前提是: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第八十二条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在此案中,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有过错,本案认定中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不太充分。因此,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的依据不足。

  那么,问题便回到争论的焦点:企业合同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招标文件要求盖单位公章,而中标人使用合同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授权委托公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从广义上说,包括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统称为公章,都必须在公安、工商部门备案,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要是真实的、对企业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章,都是合法有效的。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经常会使用不同的章,如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通称为企业公章。在民法中,只要公章是真实的,就有法律效力,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在法律审判实践中,对于公司刻制的章,只要对企业有法律约束力,都是合法有效的。进一步讲,外国企业没有公章,只要法人签名就可以。不能因为其没有公章,就不允许其参加中国政府采购活动。

  因此,在本案中,该企业合同章从实质上看,应该没有问题;但在形式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有瑕疵。如果评标委员会认可,就应该可以。如果企业事前有授权,更没有问题。

  本案中,问题的起因就是公证部门在现场的资格审查中,没有发现S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公章问题。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因此,资格审查工作应该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公证部门不能参与评审活动,由其进行资格审查是不合适的。

  经协调,供应商同意撤诉,本案最后得到妥善处理。通过本案,可见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加强依法采购,规范操作的重要性。

  (本案例出自第十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吴小明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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