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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姗姗来迟 投诉书不期而至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9-09-04 14:06: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授权书未按要求提供引发争端

  受采购人的委托,近期,某招标公司就其所需的通信设备组织了公开招标。招标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承诺,获得中标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单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产产品授权书……招标文件中带‘★’的部分为实质性条款,不能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判作无效投标。”根据中标公告,G公司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人。但招标结果公布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T公司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该公司认为,G公司不可能获得中标产品授权书,因为该中标产品已停产,G公司根本无法履约。

  对于T公司的质疑,招标公司给予了这样的答复:G公司已经提供了单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产产品授权书,不存在无法履约的问题。对招标公司的答复不满,T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进行了投诉。T公司在投诉中称:“据本公司了解,G公司并未按照其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及时提供产品授权书,但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还串通起来说谎,替该公司掩盖,企图维护该公司的中标资格。这对其他投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请求确认G公司中标无效,并查处采购人和招标公司。”

  监管部门巧妙调查发现真相

  当地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函后,并没有直接向代理机构了解情况,而是直接联系了采购人代表,了解G公司提供产品授权书的时间。而采购人代表是第一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为当地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只是和他“随便聊聊”,于是便“坦诚”地回答说:“G公司前天就把产品授权书给送过来了,此次采购应该不会有问题了……”没想到这个回答却泄露了他和代理机构之间的秘密、曝光了代理机构操作的不规范。因为采购人代表所说的“前天”已经距离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五个工作日”了。也就是说,G公司并未在获得中标资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供授权书。而该条规定又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而之后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向代理机构了解情况时,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只是模糊地回答“G公司已经提供了产品授权书,应该能够按时履约”。当得知采购人代表已经泄露G公司提供授权书并非在“三个工作日内”时,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做了这样的辩解:“G公司的授权书在邮寄的过程中出了点麻烦,所以在获得中标资格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了我们,说他们已经获得了产品授权书,只是还在途中,保证三个工作日内一定向我们提供。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我们做了让步,毕竟G公司所能提供的产品是最好的,其投标的综合评分又是排在第一……”

  无中标候选人恐影响采购效率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既然中标人G公司未能在获得中标资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产品授权书,那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就是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由于该项目只推荐了中标人,没有中标候选人,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判决G公司中标无效,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不过,在业界专家看来,在此次采购中,代理机构的操作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科学。“招标文件把‘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承诺获得中标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单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产产品授权书’作为实质性条款显然是不科学的。投标人提供产品授权书,是资格性审查的内容之一,应当在开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审查并做出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评价,而不是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后由代理机构去评价。”湖南省某招标公司的老总如是说。二是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随意做让步。“招标文件既然提出了要求,而且还是实质性条款,那就应该是刚性的要求,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做改变,轻易做让步。”广东省的一位从业人员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三是未确定中标候选人。“没有中标候选人,一旦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就没法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那就只能重新组织采购,采购效率怎么保证。”业界专家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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