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战线”不宜太长
“我们最近做完的这个项目受到了很多次质疑和投诉,其实操作过程中也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怎么这么多供应商有情绪呢?”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在说到某项目时,无奈地说。难道真的是他们这次运气不好,碰上了很多“不讲理”的供应商?
遭遇供应商投诉无关乎“晦气”,而是此次项目采购战线太长招致供应商不满。原来,该项目的采购人单位对这批货物的需求并不是很急,而且在其单位内部还存在着一些对该项目的不同看法。所以,在该项目进行的过程中,“××日期另行通知”的字样频繁出现。“我们被这些另行通知折腾得很烦,估计供应商更烦,所以那些没中标的就找茬投诉我们了。”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采购人单位的要求,从一开始发布采购公告的时候,就只让供应商带着各种证明材料前来报名,但是购买采购文件的日期“另行通知”。“其实出现这种情况也让我们很为难,但是我们还是采纳了采购人单位的意见。”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 “再过了一阵子,采购文件倒是开始发售了,可是采购人单位又跟我们商量开标时间另行通知。”让该采购代理机构有点始料未及的是,项目采购结束后,“麻烦”还是没有结束,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便一个一个接踵而至。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值得思考的是,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过程往往都限制了最短的时间节点,那么就可以随着采购人单位的意愿“拉长”时间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提到,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资格预审公告的日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目前有些省市也出台了一些对于其他采购方式日期节点的规定,普遍也都是公告或者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天。”一位业内的法律专家说,“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采购人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用封锁消息的办法来排斥潜在的供应商,以达到非法的目的。”但是,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对这些时间节点也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在采购项目进行的过程中,最好还是按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时间节点来执行,不要超过太多。不管是采购人单位的意见,还是有别的客观原因,如果采购项目的战线拉得太长,不仅代理机构会觉得疲惫,也会消磨很多供应商的耐心。这样一来,经过漫长的等待,一旦供应商没有中标,那么他们就会有很大的情绪了。其实很多项目出现质疑和投诉的情况,就是供应商为了发泄情绪故意找茬,那我们就不应该给供应商留出这么一个把柄来。”对此,法律专家也建议,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采购程序,是经过全面考虑得出的,所以在操作过程中还是不要偏离太多的好,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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