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式不能随意更改
“你们这是指定供应商,还用这么直接的方式,胆子也太大了!”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办公室来了一位“火气”十足的供应商,一进门便憋红着脸、挥着手大声质问该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见形势不对,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起身笑脸迎接,并询问到底是怎么回事。
“你们在这个项目的采购公告中,为什么只让那三家供应商前来参加竞争性谈判?这是赤裸裸的违法违规啊!”该供应商平静了一下情绪后问道。听到这个问题,该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忙解释道:“我们在之前就已经发过资格预审公告,这三家是通过资格预审选出来的优秀企业,所以我们才邀请他们来进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怎么还有资格预审的环节呢?你们懂不懂《政府采购法》?”该供应商又逼问道。“我们也是为了这个项目能够更好地进行啊!”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辩解道。经过几番争吵,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该供应商据此向当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
在这个案例中,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在采购工作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要求来改变采购方式和采购流程吗?
“这是绝对不可以的。”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负责人这样回答上面的问题,“采购方式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在采购工作中,要严禁采购方式混用和代理机构随意更改采购方式的情况出现。这不仅将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供应商的利益,也会增加政府采购工作的风险。”
《政府采购法》在第三章中,对政府采购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要求。而在第四章中,也对五种主要采购方式的程序进行了说明。其中采用竞争性谈判放进采购的,应当遵循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等程序。而“资格预审”的这个环节,则是出现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于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程序要求中。
所以,有法律专家表示,上述案例关键的一点就是代理机构在竞争性谈判进行之前加上了一个资格预审的环节。“其实这看起来并不是什么大毛病,也许在很多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眼中,这个案例中并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出现,反而是供应商在无理取闹。其实不然。”这位法律专家说,“首先,从法律角度上来看,资格预审环节并不是竞争性谈判的法定程序,所以代理机构这样操作是违规的。其次,不管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单位是否在资格预审环节动了手脚,这都会给供应商投诉质疑留下导火线。”专家建议,代理机构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还是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要处于种种考虑随意“更改”采购程序,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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