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应“最低价成交”
作者:王利群 发布于:2009-01-08 10:23: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本以为是一个很简单的项目,没想到却遭到了投诉。”谈起近日的一个采购项目,某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王主任发出了这样的感慨,“这个项目已经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购结果了,我们感到很委屈。”
选择质量最优者
这个项目是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为某单位食堂采购一批餐厨具的项目。由于项目所需货物金额较小,技术要求简单、规格标准统一,采购代理机构决定采用询价方式组织采购,并报经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采购工作开始后,该采购机构即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制订了采购组织实施方案,成立了询价小组、明确了项目价格构成和成交标准、遴选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并发送询价通知书。前期的准备工作都很顺利,但难题却出在了评审过程中。
根据询价通知书,该项目中的不锈钢面盆技术指标须满足钢含量不低于40%的要求。经专家测算,A供应商所报产品钢含量为40%,B供应商产品钢含量为60%,C供应商钢含量为50%。而且B供应商所报产品在外观、质量和工艺水平上明显优于其他两家供应商,且能提供其他供应商不能提供的3年免费保修、1年包换服务(包括其他餐厨具)。在报价方面,A、B、C三家供应商报价分别为13万元、13.5万元、14.5万元。
询价小组评审后认为,A供应商所报产品虽然价格最低,但工艺粗糙,质量较为低劣,只能勉强满足采购方质量技术要求;B供应商所报产品无论在外观、制作工艺,还是钢含量等硬指标上,以及售后服务上,在所有报价供应商中均属一流,能最大化地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求;C供应商质量一般,报价最高,不予考虑。
因此,询价小组推荐B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采纳了询价小组的评审意见。
采购结果受质疑
正当该采购机构准备与B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却收到了当地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暂停采购活动,起因是A供应商就本项目采购提出了投诉。
投诉书中称,询价采购的成交原则就是最低价,本项目未确定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但是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询价小组认为:项目确定成交供应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项“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之规定。虽然A、B供应商都符合采购需求,但A、B供应商在质量和服务上并不相等,B明显优于A,且二者之间价格相差幅度不大,如果要换算成“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条件下,则B的价格将为最低,因此确定B为成交供应商。
听了采购机构的解释,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一时也陷入了为难,采购机构的辩解似乎也有道理。经慎重研究,为防止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利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任意以价格外因素否定最低报价等违规操作行为,监管部门责成该采购机构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最终将合同授予给了A供应商。
询价应如何确定供应商
询价采购该如何确定供应商?成交原则最核心的就是“最低价成交”,但法律在最低价成交大原则下还规定了一个大前提,那就是要“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在“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表述中,“相等”是个严谨的数学概念,要知道是否“相等”,就必须进行量化,不量化则无从比较是否“相等”。在当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程序规定均只有简单的一条粗线条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进行量化,则大有文章。
对于询价采购方式来说,如果不详细规定量化办法,则无从比较是否“质量和服务相等”;详细规定了,又使询价采购方式与招标方式趋同,失去了询价采购方式本身的存在意义。综合各方面义素看,在符合采购需求的前提下,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才是符合根本要求的。因为设立询价采购方式的本来目的,就是为满足采购金额小、技术标准明确、市场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不大等简单项目的需要,避免所有采购项目不加区分都必须履行招标程序而耗时费力,提高采购效率,更好地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
询价采购的质量技术和服务等方面,应当以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为原则,而不是作为相互比较的打分要素,除非在报价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其质量技术要求不通过详细的量化比较则无法得出采购结果,则说明该项目不适合询价,而应当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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