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吃了熟人的亏
“你们不是给我们下发了成交通知书吗?还通知我们今天过来签合同。怎么却改口了呢?”不能如期签订采购合同,T公司项目经理情绪有些失控。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解释:“没错,我们的确给你们发过成交通知书,也有通知你们过来签合同。但采购人代表今天早上却说,这份合同暂时还不能签,他们还要再研究研究。”
对于这样的结果,T公司的项目经理很难接受:“结果不是已经出来了吗?怎么还研究,采购人代表拿了哪家公司的好处了,想甩掉我们?要是这样,就早说,这又不是什么大项目,我们可经不起折腾……”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劝道:“我们也不愿这样,在采购人那边的结论还没出来之前,请您保持冷静,回家等消息……”
三天之后,采购人代表与另一家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而代理机构和T公司都被蒙在鼓里。五天之后,代理机构得知这一消息后,及时通知了T公司。T公司项目经理当即就勃然大怒:“他们怎么能这样,成交通知书和通知我们签合同的函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我这就告他们去!”
……
这是今年年初的一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结束后,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遇到的一起“纠纷”。此起“纠纷”后来究竟是怎样解决的呢?
熟人可以不要书面授权吗
据了解,当T公司把这件事情反映到当地监管部门后,采购人代表在接受调查时,完全否认了给T公司发成交通知书以及通知T公司签合同的事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属于我们采购人,我们没有给你们发过成交通知书。而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们应该在三十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这些事情我们都没对T公司做过。”
T公司在进一步陈述中反映:“成交通知书以及通知到代理机构签合同的函的确不是以采购人的名义发的,但采购代理机构说他们的行为是受采购人委托所为。”于是,监管部门又找到代理机构进一步核实情况。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也很委屈:“项目刚开始做,采购人代表就进一步表示,发成交通知书以及签合同的事情都让我们给办了。他怎么能否认呢?”
听到T公司和代理机构反映的情况后,监管部门也觉得采购人代表的行为很荒唐,应该严查此事。但当监管部门要求代理机构出示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时,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却傻眼了:“大家都是熟人,没想到他会反悔,所以当时他说的时候,我就没让他给……”
最终,由于对采购人代表的指控证据不足,又由于经过专家的进一步鉴定,T公司的报价虽然是最低的,但其产品的技术参数有一条却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故采购人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被推翻。同时,由于代理机构不能提供采购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而成交通知书以及要求T公司到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函均是以代理机构的名义发出的,故监管部门认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代理机构为何有理说不清
湖南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指出,通常情况下,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责任应当由采购人来承担。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此案中,成交通知书是以代理机构的名义发出,且代理机构不能提供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就很难追究采购人的责任。而在此案中,代理机构的失误是很明显的,因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代理机构岂能在没拿到授权委托书时,就决定代其签订采购合同呢。
要约造成的损失代理机构承担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因此,云南省一位姓姜的律师则通过《合同法》的规定,对上述“纷争”进行了这样的剖析:根据《合同法》,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上述“纷争”中,由于采购代理机构无法提供替采购人下发成交通知书和为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证据,因此,其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当然得自己承担。
同时,由于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要约(要求T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函)已经到达了T公司,且T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了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了代理机构)。因此,代理机构已经无法撤回或是撤销要约。因此,该要约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代理机构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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