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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占有率能列为评标因素吗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11-28 10:50: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们的市场占有率这么高,在你们的这次招标中应该有很大的优势呀,怎么会落标呢?”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次电脑招标的结果公布后,遭遇了这样的质疑。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解释说:“首先,在这次招标中,市场占有率并不是中标的决定性因素;其次,根据评标专家对你们该项的评价,贵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也不高。”对代理机构这样的答复,供应商是异常恼火:“这么多人用我们的电脑,我们的市场占有率怎么可能不高。”当天,该供应商便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怀疑有猫腻 供应商维权
  
  据了解,受采购人的委托,今年9月,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其所需的办公电脑组织了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此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其中,投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占5~10分。10月13日,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收到13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开标当天,代理机构便组织完了评标活动。次日,代理机构及时公布了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为B公司。看到中标结果,A公司倍感失落,“本公司的报价比B公司的低,市场占有率也比他们的高,怎么可能落标呢。这次采购一定有猫腻。”如此推断之后,A公司便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
  
  专家打分过低 监管棘手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在这次招标中,A公司落标的原因的确是出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投标产品市场占有率的评审”上,5名专家给A公司产品的打分分别为:5分、8分、8.5分、9.5分、10分(共41分);而给B的打分分别为:8.5分、7分、9分、9分、9.5分(共43分)。而在其它环节的比拼上,这两家供应商都各有优势。针对这样的评审情况,当地财政部门向IT界的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了。“A公司的市场占有率绝对比B公司的市场占有率高。个别评委打分低,要么是该评委对A公司投的品牌有偏见,要么是其收受了B公司的贿赂。”当地财政部门在咨询中,有专业人士做出了这样的推测。
  
  “市场占有率这种东西是很难说清楚的,我们又没有时间做全面调查。所以我们也感到很棘手。现在还在探讨如何去妥善处理这起投诉呢。”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市场占有率不该列为评审因素
  
  “其实对这个市场占有率来说,是可以找到参考指标进行评价的。可以到权威统计机构查询相关的统计数据。统计局、央视等单位一般都会有统计数据。”在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看来,既然招标文件有相关的评审因素,那么,专家在评标时,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审。而不能凭个人喜好,拍拍脑袋就打分了。
  
  北京的一位法律专家则指出,政府采购活动中,就供应商的投标产品进行评价时,只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好坏进行评价,而不因根据其市场占有率情况进行界定。很多新产品刚入市的时候都不会有多大的市场占有率,但不能说它就不是好产品。把市场占有率列为评审因素,继而对不同的产品给出不一样的分值,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编后: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可否列为评标因素,欢迎来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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