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宗投诉的“质变”反思监管之道
作者:黄明锦 发布于:2008-11-24 09:52: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宗普通的投诉,却牵扯出了许多的“故事”。在监管机构介入后,三次复评,却评出了三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在招标投标文件、评分规则、标准、一字一句甚至一个标点符号都未作任何改动的情况下,这样的“质变”不由不让人重新反思我们的监管之道。
近期,某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称其在参加某一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对代理机构公告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指责代理机构并未对公告中的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进行核查却草率作出答复,存在严重的偏袒与敷衍情况,严重地践踏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恳请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彻查此事,还以公平公正的结果。
追踪溯源
虽然该项目预算仅为30多万元,数额不大,但鉴于该项目属于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献礼工程的子项目,因此,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极为重视,遂要求代理机构调来相关材料以便查证。
该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主要围绕设备档次、评委评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等三个方面。代理机构在答复中强调的一个中心意思是:质疑的三个问题是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投诉人收到代理机构的答复后,认为该答复难以接受,再次提出了质疑,并列举了相关证据。同时对代理机构推卸责任行为作了言词激烈的谴责,并分别书面向纪检和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和投诉。
三种截然不同的评标结果
代理机构收到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认真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后,邀请该项目的5位评委重新复核,此次复核仍坚持了原来的评审结果。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投诉人投诉书列举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未能依法依规评审,要求代理机构再次认真对照招标文件复核。代理机构于是第二次组织评委再次进行复核。此次复核评审专家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必须提供投标人直属分支机构在项目所在地的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而预中标人仅能提供外地驻××市办事机构备案册和驻××市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证。未能提供在××市(驻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因此评委一致认为该项评分应扣0.2分。
收到此复核结果后,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即预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其中有2份合同书是重复放入的,有1份不属于喷泉工程(用照明工程充作喷泉工程业务),还有1份合同书不完整(只有合同的前半部份而无签章的后半部分),认为其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再次要求代理机构组织复核工作。代理机构于是第三次邀请该项目5位评委再次复核,结果为本项目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本次招标作废标处理。
质变的警示
在招标投标文件、评分规则、标准一字一句一个标点符号未作任何改动的情况下,同一代理机构,同一评审委员会,前后历经5次反复评审,得出的结果却相去甚远。这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的反思。这反映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不规范,评审专家不客观公正评标、采购人不能正确对待供应商质疑投诉等诸多问题。认真剖析并分析其经验教训,对于今后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有一定的启示。
本案中,代理机构编写的标书不够严谨,成为评标过程争议的核心问题。如标书要求各投标人应具有本地化服务机构,本地公司售后服务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外地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具有长期有效的售后服务机构的,得5分。本案之所以引起较大的争议在于如果标书仅写为“各投标人应具有本地服务机构,本地公司售后服务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外地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是有长期有效的售后服务机构”,评委的上述评审理由就较为充分了,但招标文件又加上必须提供投标人直属分支机构在项目所在地的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复印件。那么,全面、系统、完整地解释应为:如果缺少上述三证其中一个证,应予扣分(至于扣多少是评委的自由裁量权),但一分不扣,对证照齐全的公司是不公平的,有违政府采购“三公”原则。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管。本案中,评审专家没有慎用手中的“权力”,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将评分办法的具体评分细则在指定媒体公之于众,没有将售后服务中“三证”的评定自由裁量权赋予专家评委。在代理机构组织多次复核中,专家评委由最初坚持原评审结果到扣0.2分,到所有评委认为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本次招标失败。同时质疑人已多次郑重要求评委认真复核并提供就较为详细、可靠的证明材料,认为预中标人的业绩得分4.5分有问题,但评委仍坚持预中标公司9份合同均为有效,而在最后的复核中又认为某份合同不属于类似业绩,评分由4.5分减为4分。如此多次反复并结果迥异,反映了该评审委员会的没有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评审工作,尽管监督管理部门已将项目的评委清除出专家库,但加强对评委的法律法规教育仍不能松懈。
采购人应正确对待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做法不理解,不知道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其合法权益,因此,对供应商的质疑采取不配合、推诿的态度,不但不积极主动配合监督管理部门、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反而以重大建设项目为由阻挠、干扰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质疑、投诉事宜,甚至在后期粉墨登场,要求以废标结果告终,这也是造成评审委员会不恪守中立原则的原因之一,从而造成该项目无端延误长达一个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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