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投标函不应收
“我们的招标文件已经规定,投标函不能密封在投标文件中,应单独密封。既然不在一起,H公司的投标函晚到两分钟就没什么了,反正他们的投标文件早就送过来了。”在遭遇投诉后,×中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做了这样的解释。但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却认为这种解释难以说服人。
开标后还收了投标函
据了解,受采购人的委托,今年7月,×中介公司就其所需的装饰工程组织了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7月31日上午9时。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中介公司共收到6家公司的投标文件。7月31日上午9时,开标活动准时进行。但当公证人员正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的时候,突然有个投标代表冲向了开标的主席台,向公证人员递上了一个没有标记的小信封:“我们的投标函忘记带了,刚让人送过来。”公证人员看了一眼中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后,收下了这个信封。这时,现场的其他代表齐声说:“他们迟到了,不能收!”但中介公司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却说,“他们的投标文件早就送过来了,就这个投标函忘了。”
“迟到的”中标引发质疑
听到项目负责人表态,在场的投标代表就没再提出异议。但在采购结果公布后,其他供应商却惊讶地发现,投标函迟到的这家公司居然中标了。于是H公司便给中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打去了电话:“投标函也应该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对于迟到的投标文件,贵公司不该收取。”但中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却说:“你们公司有这样的异议为何在我们收取的时候不提出来?”针对项目负责人的这一提问,H公司的投标代表也不知道如何回答是好,于是向中介公司提出的质疑便草草收了场。
偷换概念难逃处罚
又过了两天,心存不甘的H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在审理投诉中发现,在这次采购中,中标公司的确而是在开标后才送交标函的。且这个信封没有任何标记。而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内容要求制作、装订、密封和标记的作为废标处理;投标文件的组成包括投标函、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投标文件的制作、装订、密封和标记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否则将被拒绝;投标函装入小信封后,小信封上应注明“开标前不得拆封”;小信封必须密封并加盖公章。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中介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还收取中标公司的投标函已经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且中标公司的投标函的封装还不符合文件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虽然要求投标函要单独封装,但招标文件同时也明确了投标函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门,因此,也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而不能因为单独密封就视为不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了。”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判决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中介公司重新就该项目组织采购。同时,当地财政部门还认为,H公司的投诉是在有效期内提出的,中介公司项目负责人不该以反问的形式驳回其质疑。因此,要求中介公司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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