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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为原合同10% 为何被追究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09-03 09:39: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已经了解过,根据《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我们是可以和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的,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只要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就行。但没想到这个补充合同还是给我带来了麻烦。”
  
  日前,某省一采购人代表告诉记者,今年7月,他们还需要一批数量很小的办公设备,为了省时省事,他们便与今年年初中标他们办公设备的供应商签订了一个补充合同。但合同签订后没几天,就有供应商向他们提出了质疑。质疑的内容是他们不该与原中标供应商签订这个补充合同。
  
  年初的采购中,中标的供应商因提供的是自主创新品牌,得到了加分照顾,得以中标。考虑到这个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并没有超过百分之十,采购人代表接到质疑函后,便坦然地做了答复:“我们的这个补充合同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如果有异议,贵公司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
  
  8月19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8月22日,财政部门便介入了对投诉的调查中。而在调查中,财政部门虽然给予了采购人很多表扬,但是最终却要求采购人取消与原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补充合同。
  
  应该加倍鼓励支持自主创新
  
  据了解,在这次投诉的调查中,财政部门了解到,采购人代表在今年年初的办公设备采购中,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体现的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了支持。
  
  “为了更好地实施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去年便制定并印发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但时至今日,依然还有不少人采购人缺乏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意识。案例中的采购人代表对扶持自主创新的配合与支持,不仅体现了采购人代表依法采购意识,同时,也反映了采购人代表对国家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支持。这是非常值得表扬和鼓励的。”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对采购人代表的做法给予了充分地肯定。
  
  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指出,虽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第二条已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应当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竞争力。
  
  但在具体的操作中,采购人代表的支持度并不高。为了国家的快速健康发展,从目前来看,有关部门应强化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意识,在所有可能的方面,为企业做尽可能多的服务,以最大限度地支持和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
  
  严格限制补充合同采购金额
  
  据介绍,在上述案例中,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的确只是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法律专家评价说,从采购人代表的反映来看,采购人代表对支持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还是有一定了解的,而且主观上也愿意去落实这项政策。
  
  根据《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采购人代表与原中标供应商签订的不重合同的采购金额并没有超过这个百分之十的限额。那么,既然如此,案例中的补充合同为什么还会被撤销呢?
  
  自主创新产品须在认证有效期内

  
  据悉,在上述案例中,财政部门调查发现,原中标供应商的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是到今年6月止。根据《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内。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
  
  业界专家提醒,自主创新技术存在着变化和发展,原先被认定是自主创新的产品,一旦超过了认证有效期,其自主创新的技术含量,就必须重新进行认证和评估。因此,专家提醒,采购人代表在签订补充合同时,不仅要注意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是否在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以内,还应调查了解供应商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是否在认证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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