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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做法想遮也遮不了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08-21 09:41: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受采购人(当地×中学)的委托,今年5月,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开始就其所需的教学楼维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6月9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6月10日,代理机构发布了中标公告。中标公告发出后一个多小时,采购人代表便给代理机构负责人打去电话:“谁让你们公布评标委员会的名单了,赶紧让网站把这项删掉;纸媒体也不能登!”最终采购人代表所愿,但事情并未结束。
  
  采购人代表被警告
  
  这个从发布到删除还不到两小时的公告,已经被包括中标供应商在内的三家供应商阅读,其中一家还把他复制了下来。6月13日,落标供应商B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中标公告中的评标委员会名单怎么没了?不过,我们已经看到了。此次招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合法。5名评标专家中,表面上看只有一个采购人代表,其实他们都能算采购人代表,因为他们都是教育系统的。我们对你们公告的评标委员会名单进行了仔细核实:一个是×中学的老师;一个是教育局的领导;还有三个也是我们本地的学校领导。
  
  接到质疑后,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第一时间告知了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很生气:“你们不公布评标委员会名单不就没事了吗?现在可好,惹出麻烦来了吧。你自己看着办吧,我不管了……”由于没法向供应商交待,代理机构采取了“不理”的态度。6月23日,B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最终,该项目被判废标了,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代表都受到了警告处分。
  
  专家名单必须公布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上述案例中,采购人代表要求代理机构删除该项,显然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
  
  湖南省某中介公司的老总提醒:“代理机构违法违规了,一旦有供应商及时提出投诉,采购活动肯定被废。采购人的使用势必就会受到影响。”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则说:“采购人代表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只要有供应商投诉,即便不受到监管部门的处分,也会影响自己的前途,会失去升迁的机会,甚至会被调离职位,单位的同事也会带有色眼镜看自己。违规的代价其实是很大的。”
  
  该回避的人未回避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5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只能有一名。而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上述案例中,首先,×中学和教育局在行政划分上存在隶属关系,教育局的领导不得参加评审活动;其次,作为同是教育系统的其他学校的领导也应该回避。
  
  “虽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由代理机构来负责的,但从采购人代表的表现看,他是知道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指出,“而且据我们了解,这些专家并非依法抽取的,而是采购人代表强烈要求的。明知故犯的做法实在可恶,我们已经把采购人代表的情况向其主管领导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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