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如此质疑回复本该公告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08-07 10:09: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受采购人的委托,6月11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就其所需的调设备及安装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经过一系列的准备后,这次采购活动虽然在开标前遇到过质疑,但评审活动最终还是在7月4日顺利举行了。但采购结果公布后,参与此次采购活动的本地供应商D公司却提出了质疑。
  
  D公司在质疑中称:一、H公司投标文件中主要设备材料的品牌、来源承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为何未被判无效标?二、H公司没有按照本省的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规费,为何还能正常参评?三、H公司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没有造价人员签字和加盖职业专用章,为何没有被排除?
  
  对于D公司提出的质疑,代理机构找出了H公司的投标文件,确实发现了问题。而在评标报告中,H公司也的确没被判做无效投标。对于这个问题,代理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没法正视,于是对D公司代理人说:“你们是怎么知道这些问题的……不过,H公司最终也没中标,他们没被判无效投标并没影响采购结果,咱们可不可以不再追究此事了?以后我们让专家评审时细心一点就可以了。”
  
  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D公司最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三项投诉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当地财政部门在审理投诉中发现,H公司投标文件中对空调机组的主要设备、材料的品牌作出了承诺,并提供了主要设备的来源证明。但的确没有对部分钢材、电线电缆等主要辅助材料提供来源证明;在开标前,外省企业B公司就工程规费的记取标准提出过疑问,代理机构在给B公司的《质疑回复》中告知“投标人投标时省外企业规费按我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上限计取”。但H公司作为外地企业并没有接到这一信息;H公司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一页造价人员签字盖章一栏处没有造价人员签字,只盖有造价人员的执业专用章。因此,当地财政部门认定, D公司的第一、第三项投诉事项都成立,这次采购活动存在专家评审不严的问题。
  
  应该公告质疑答复来传递信息

  
  而关于第二项投诉中,H公司没有“按照本省的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规费”的问题,是由于代理机构信息传递不到位造成的。在当地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看来,这种对外省所有企业都适用的标准,代理机构在代理初期没有通知到位,既然后来有供应商提出了投诉,代理机构就应该考虑到让所有外省企业都知道,参与此次投标需要了解的相关标准。这一要求在制作招标文件中忽略了,代理机构可以借公告对B公司的《质疑回复》来告知所有的供应商。同时,向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都发一份函,以保证每个供应商都知道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
  
  对未中标者出错也不可以免责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在“判此次采购无效,责令代理机构重新进行招标”的同时,还对代理机构受理质疑中的言辞进行了批评:在这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仅评审环节有问题,代理机构在信息告知方面也存在缺陷。而且代理机构在遇到投诉后,还不去正视问题,而是试图掩盖错误。这是极端错误的。对没中标的供应商的评审存在了失误,又有谁敢保证中标供应商是合理评审的结果呢?政府采购结果应该有说服力。代理机构接受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后,应在各方面都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