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检产品能否优先采购
受采购人的委托,6月9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竞争性谈判报名公告,开始就其所需的空气源热泵热水器组织采购。6月13日,代理机构组织了专家就参加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6月16日,代理机构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了竞争性谈判文件。6月23日,竞争性谈判活动如期举行。谈判当天,代理机构便公布了成交结果,B公司为此次采购的成交供应商。
6月24日,参与谈判的供应商D公司提出质疑,B公司不仅所投设备的机组额定工况不符合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的要求,而且所投设备还不是国家的免检产品。因此B公司不应成为此次采购的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指出,B公司所投的产品虽然不是国家的免检产品,但其技术指标达到并优于采购文件的要求,能更好地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D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在审理投诉中发现,在竞争性谈判前,B公司就设备的机组额定工况要求向代理机构进行过书面咨询,代理机构也做出过书面答复:“此次采购的谈判文件并没有以机组额定工况为条件限制供应商响应。”因此,当地财政部门认为,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谈判专家就不能因此认定B公司所投设备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而关于国家免检产品的这项投诉,当地财政部门认为,既然采购文件把它规定为此次采购的实质性要求,那么,谈判小组就应该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审查该项内容,B公司所投产品不是国家免检产品,就应被判无效。
由于此次采购存在审查失误,当地财政局责令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得知这个消息后,B公司又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所投设备须为国家免检产品”属于排他性条款,不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透过上述案例,最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国家免检产品能否作为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关于国家免检产品,在采访中,质量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解释说,由于受工作量的限制,工商管理、质量检查部门不可能对全国所有的商品一一进行出厂和出售前的质量检查,同时出于宣传和鼓励诚信经商的目的,每年或每几年对部分市场反映较好的产品或品牌,予以当年或几年内免予质量检查的政策。免检制度推行以来,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各行业的发展,但也不时会出现一些厂家或商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牌子进行促销的问题。实际上,一些尚未获得“国家免检”这块牌子的产品也不一定是质量不过硬的产品。没有获得“国家免检”标签的原因也可能是企业没来得及申请,也可能是其高质量、高品质尚未被有关部门发现。
业界专家提醒,市场经济条件下,质量检查并不是产品出厂和商品销售的必要前置程序,简单地说,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要经过国家质量检查才能卖给消费者。因此,“国家免检”的认定也不该成为政府采购的门槛。否则,就可能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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