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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熟人”的请求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07-25 11:06: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什么你们带A公司去考察了,却拒绝带我们公司到现场去看一下?”近日,某市招投标公司组织的一个监理项目采购,还没开标就遭遇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据了解,6月5日,受采购人的委托,某市招投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就其所需的河道治理监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考察现场。招标公告发出后没两天,招标公司参与该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小李便接到了在A公司工作的朋友小吴的电话:“××,你们监理的那个项目我们公司想投,我看公告上的联系人是你,那你一定知道这个项目的具体位置。能不能带我们公司的人过去看看?”因为很熟,小李笑着拒绝了朋友小吴的请求:“我们招标公告上不是说了吗,不组织现场踏勘。”“跟我你还这么较真呀?不组织就不组织吧,你把位置说详细点,我们自己看去。”小吴虽然有些失望,但她在电话中还是表现得并不在意。
  
  6月14日下午3点,小李又接到了小吴的来电:“××,我在×××,你说的那个位置我找了半天没找到,你给我们带个路吧,我和我同事在×××等你。”鉴于和小吴多年的交情,小李没好再拒绝,于是带着小吴去了需要招标监理的那条河道。6月23日,就在开标前三天,B公司给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打去了电话,请求对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在遭到拒绝后,B公司认为此次招标招标公司带A公司现场考察,而没带他们公司去,一定已经内定了A公司。于是,B公司在6月25日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在收到投诉后,财政部门致电招标公司,要求其暂停采购活动。因此,原定的开标时间也不得不推迟。
  
  7月7日,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B公司投诉招标公司内定中标人的事由并不成立。但认定了招标公司小李的做法欠规范,责令招标中心对小李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判决下来后,这个监理项目的招标才得以继续。但耽误了项目的小李却说:“虽然是因为我的行为项目才被拖下来的,但我是周末才和朋友过去的,这应当属于个人行为,和我的工作没有关系。我觉得这种问题我以后注意就行了,单位不应该处分我……”
  
  透过上述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能否组织单一的供应商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考察?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如何应对朋友、同学、亲属等的特别请求?
  
  组织单一的供应商考察不可行
  
  湖南省某招标公司的老总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案例中,小李的做法就涉嫌违反了该条的规定。既然招标中心已经在招标公告中明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考察现场”,那么小李作为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就不应该与考察该项目的单一供应商一起来到项目实施现场。
  
  不符合规定的请求应予拒绝
  
  对于上述案例中,小李的做法,业界人士普遍持批评的看法:“首先,小李作为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应该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而不是一遇到朋友就失去了原则;其次,小李认为  周末是属于个人行为的时间,就不应该与自己负责的项目扯上关系。但是,一旦联系到具体招标,那个人行为就上升到了公职行为,就应该受到相关规定的制约。”一位采购中心的主任如是说。业界专家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从业人员如何妥善处理与亲友的关系不仅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门艺术。一旦处理不好,就可能失去友情、亲情,而不讲原则地维护友情、亲情,又可能违法法律。
  
  吉林省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孙小梅介绍,在她刚进入政府采购中心的时候,也有很多亲戚朋友来找她,希望她能给予特别的照顾。孙小梅并没有马上拒绝,而是带着请托的人参观采购中心,在参观的过程中,孙小梅边聊政府采购的程序,边介绍采购中心的电子化平台。“到了监控室后,我还打开我们的监控平台让他们看。参观完后,他们就不再提要求了,因为评审是由专家来评的,而专家是在开标前抽取的,具体抽到了谁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也不知道。到了开评标现场后,一切又都在摄像头的监控之下……”孙小梅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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